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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塞消防通道,該考慮“入刑”了
http://www.CRNTT.com   2019-12-06 19:52:47


  沒有造成人員傷亡,與有關部門的緊急應對是分不開的。譬如,消防部門架設高層消防水槍向火場噴水,并進入樓內進行滅火和搜救;當地政府第一時間對火場樓內298戶居民轉移疏散等。

  然而,這場大火值得反思的地方不少。比如,大樓外墻保溫材料為何會發生大火?是材料不合格還是其它原因?必須查清。再如,消防通道被堵塞的問題如何解決?過去,在其他地方也發生過類似情況,直接影響到救援效果和火災損失。

  某種角度說,堵塞消防通道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已涉嫌犯罪——即危害公共安全。網友對上述事故點評稱“堵塞消防通道是謀殺”,表述未必很准確,但就嚴重性而言可謂一語中的。

  消防通道是否暢通關系公衆生命和財產安全,堵塞消防通道就等於阻止生命救援,其危害性比高樓拋物可能還要嚴重。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明確了高空拋物“入刑”——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

  目前,根據《消防法》的規定,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堵塞消防通道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按此規定,堵塞消防通道造成重大損失的,最多只能對違法個人罰款500元,這與其可能造成的損失相比差距太大。

  從公開報道來看,“消防通道被堵”已成高頻詞,雖然這與物業公司管理不到位、小區停車位規劃不足、居民法律意識安全意識不高有關,但法律震懾力不足無疑是主要因素。因此,有必要從上述火災事故中吸取教訓,及時完善相關法律,一方面對堵塞消防通道加大處罰力度;另一方面應像治理高空拋物一樣,把堵塞消防通道入刑。

  即使目前法律還不是很完善,但上述事故的受害者也可以考慮,以消防通道被堵影響救援造成財產損失為由,追究物業公司和相關車主的民事賠償責任。此前,已經有消防通道被堵延誤救火,法院判物業公司擔責的先例。(來源:工人日報 作者:張海英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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