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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塞生命通道,是時候入刑了
http://www.CRNTT.com   2019-12-06 19:52:16


  12月2日21時許,沈陽渾南新區SR新城A座102號商住樓外墻保溫材料發生大火,25層樓體被燒焦。渾南區應急管理局的工作人員稱,由於離樓體最近的消防通道被車輛堵塞,未能在初期階段控制火情,6分鐘火苗就燒到樓頂。目前公安機關已經介入,對當晚占用消防通道的車主進行調查。

  消防通道就是生命通道,不得占用、堵塞、封閉,一旦發生火災,後果將不堪設想。這一句話我們已經聽過無數遍,也早已成為常識,然而總有人當成耳旁風。沈陽所發生的這場大火就是一個血淋淋的教訓。目擊者稱,最初起火的是五樓的外墻,“只是一個小火點”,因為消防通道被車輛堵塞,消防車未能在第一時間開進去,致使火情迅速升級。根據當前的報道,所幸大火未造成人員傷亡,但損失也是極其慘重的。

  這場火災中,有一段現場視頻內容尤其令人憤怒。其中,不少居民圍住疑似擋路的車主進行質問,該車主卻扯著嗓子高喊:“樓上著火跟我有關系嗎?”“小區就一條消防(通)道啊?”這一幕瞬間激怒了周圍的居民,網上也一片鞭撻聲。堵消防通道還有理了?面對大火怎能如此冷漠?有網友更是直斥:這就是在“謀殺”。如今,警方已經介入,正對當晚占用消防通道的車主進行調查。希望早日查清真相,一旦查實必須依法嚴懲,以儆效尤。

  根據消防法相關規定: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對單位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此外,不服從現場管理,妨礙消防員執行公務,公安機關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拘留。

  然而,相比於“堵塞消防通道致火情升級”這一嚴重後果來說,無論是“罰款”還是“行政拘留”,都顯得太輕了。假如不幸導致人員傷亡,或者造成極其慘重的財產損失,那就不應只進行治安處罰。然而,目前我國刑法之中尚無“妨礙救災罪”,究竟可適用何種罪名,仍有待進一步研究。不僅如此,很多地方對於日常堵塞消防通道行為的處罰普遍力度不大,這種執法上的寬鬆,也進一步加劇了普遍違法的問題。

  是時候對“堵塞消防通道致火情升級”追刑責了。立法層面應有所行動,決不能再讓堵塞消防通道的違法成本如此之低。同時,也應該通過訴訟追究“霸道”妨礙救火車主的民事責任,以及相關物業公司的管理責任。相關部門也必須行動起來,從加強普法宣傳到強化監督、動員舉報,必須做好常態化管理。決不能等到大火燒起來,才想起來去疏通消防通道。大火無情,生命是等不起的!(來源:半島都市報 評論員:王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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