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高空拋物”重在破解查處難、執行難
http://www.CRNTT.com   2019-08-28 23:01:21


  日前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委員長會議決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8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舉行,屆時將審議多部法律修正案草案議案。“高空拋物”侵權責任、“自助行為”制度等問題將再次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近年來,“高空拋物”傷人事件頻頻發生。現行的《侵權責任法》規定,高空拋物或墜物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够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從許多“高空拋物”傷人案件的處理情況來看,確實存在著執行難,由於沒查到拋物者,損失只能由整幢樓的業主分攤。

  但根據《物權法》等規定,高空拋物是一種危害公共衛生與公共安全的行政違法行為。高空拋物視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財物損失的嚴重後果以及高空拋物者的惡意程度,可能涉及犯罪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根據主觀惡意程度,高空拋物行為可能構成故意殺人、過失致人死亡、故意傷害、過失致人重傷以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

  對於“高空拋物”缺少的不是法律,關鍵是存在著取證難、執行難的問題。如果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那只能依照《侵權責任法》規定,讓整幢樓的居民共同分攤責任補償。出現的後果是,可能使有關部門不認真去破案,同時會引發社會公衆對法律規定的不滿及對法院的不信任。如果修法,還得看如何修改,防止引發不必要的爭議。

  高空拋物已成為社會之痛,對高空拋物進行立法十分重要。在對高空拋物立法進行深度調研的同時,必須攻破“高空拋物”查處難、執行難的問題。

  防範“高空拋物”不僅需要大力宣傳,還需要綜合施治。整治“高空拋物”最直接的辦法就是讓小區內的監控設備“抬頭”,震懾不法者。這樣,一旦出現問題也能取證,不至於讓全樓居民為不法者“背鍋”。其次,要明確高空拋物處置的主管部門,不能讓民衆舉報無門。此外,要對高空拋物者從重從嚴處罰。(來源:太原晚報 作者:胡建兵)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