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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職業病防治,不妨從個案督促開始
http://www.CRNTT.com   2019-08-06 19:23:00


  近日,健康中國行動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召開新聞發布會,解讀“健康中國行動”之職業健康保護行動有關情況。國家衛健委職業健康司副司長王建冬表示,教師、警察、醫護人員等面臨的多種工作相關疾病,目前尚未納入《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尚未實現對職業人群的健康保護全覆蓋。將盡快制定相關職業健康保護標准和特殊職業人群健康保護指南。

  有關職業健康保護行動的新聞中,“頸椎病肩周炎或納入法定職業病”可能具有更高的傳播熱度,但目前看來頸椎病、肩周炎等疾病因未列入《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而暫時無法成為“法定的職業病”,依然只是“與職業活動有關的疾病”。由此不難看出,對於職業病的相關認知還不乏分歧,全社會對職業病防治的共識還有待加強。

  有關部門主要從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個層面入手,對職業健康保護行動予以具體解讀。於頸椎病肩周炎等疾病高發的職業人群,除了在保持正確的坐姿、站姿以及勞逸結合等日常工作習慣養成上的專業建議,本次職業健康保護行動在勞動者方面所提要求并不多,這也符合在職業病防護問題上不同主體責任分配的具體差異。對普通勞動者而言,職業病防護更多重在觀念普及和習慣養成。問題在於,看似平常的職業病預防措施如果僅靠個人自律,恐怕并不現實。

  正基於此,職業健康保護行動仍將職業病防護的第一責任落在用人單位頭上,尤其是強調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相關的責任。現行《職業病防治法》在職業病的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等方面,已多次明確用人單位責任。而《職業健康保護行動》也明確,用人單位對長時間、高強度、重複用力、快速移動等作業方式,應采取先進工藝技術、調整作息時間等措施,預防和控制過度疲勞和相關疾病。

  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勞動者包括工會組織都有權了解、獲得并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用人單位也不得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甚至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因為不同主體在改善勞動環境上的話語權與決策權差異,使得國家職業病防治的推動必須把重心放在用人單位上來。此番職業健康保護行動提出,對拒不整改、拒不消除職業病危害、拒不防護職業病危害的主體,在現有《職業病防治法》處罰基礎上要引入社會信用聯合懲戒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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