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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需要更多知識產權保護案例示範
http://www.CRNTT.com   2019-08-01 22:40:2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濱河集團生產、銷售“九糧液”“九糧春”等產品的行為,侵犯了五糧液集團對“五糧液”“五糧春”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判令濱河集團停止生產、銷售標有“九糧液”“九糧春”文字或突出標有“九糧液”“九糧春”文字的白酒商品,并向五糧液集團支付賠償金共計900萬元。

  至此,歷時6年的五糧液訴九糧液商標侵權案終於塵埃落定。有法律界人士分析認為,最高法的這一判例具有鮮明的導向意義。該案既是一個最高級別的典型案例,又是一個全國法院審理“傍名牌”類案例的示範案例,且對於淡化馳名商標的案件審理有很好參照和指導作用。可以預見,各地法院以此案為範本審理類似案例,做出公正裁決,可以更大程度地制止知識產權領域的惡意模仿、混淆行為,震懾衆多侵權人,更好地保護知識產權人和知名品牌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和良性競爭的市場秩序。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的最終判決是對一審二審判決的否定,這一方面體現出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越來越重視,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知識產權保護本身的難度和複雜性。事實上,早在2013年3月,五糧液集團就開始打訴訟維權官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均認定濱河集團生產、銷售“九糧液”“九糧春”酒產品的行為不侵害“五糧液”“五糧春”商標權。一審二審敗訴後,五糧液集團於2016年11月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到現在最高法作出終審判決,時間已經過去了6年。其間的種種波折,都會轉化成維權者的成本。

  像該案一樣,國內涉及知識產權的官司大多持續時間都很長,維權方尋找證據既費時又費力,不管最終輸贏都會代價沉重,這似乎是一種常態現象。即使五糧液集團最終拿到900萬元的賠償,但這相對於其為該案付出的成本及因被侵權遭受的損失而言,還是太少了,根本不成比例。數據顯示,在我國有關知識產權的訴訟中,有97.25%的案件適用“法定賠償”標准,平均賠償數額僅為7.96萬元。而在美國,同類型案件的賠償額平均達到2940萬元。知識產權侵權案維權成本高、賠償數額低的現狀,容易導致一種不利局面的出現:創新者在追求產品品質方面,需要花費大量財力、心力才能有所作為,但侵權者只需付出較低成本就可以抄襲使用,因此,在中國各類產品供給中模仿痕跡較重,創新能力不足,知識產權糾紛數量居高不下。

  正是看到存在的問題,國家現在更加重視知識產權保護。2018年8月李克強總理會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高銳時指出,產權保護是市場經濟的基石。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保護創新人才的熱情,這對國家發展乃至世界文明的進步都具有重要意義。中國將采取更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對強制轉讓知識產權的行為,發現一起懲處一起,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一經查實將加倍嚴厲處罰。

  總理的這番話道出了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顯然,知識產權保護一刻也不能放鬆,對各種侵權行為必須零容忍。這就要求在建立尊重知識產權、鼓勵創新運用,以實現知識產權市場價值的社會導向的同時,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降低維權成本。對於具有重複侵權、惡意侵權以及其他嚴重侵權情節的,依法加大賠償力度,提高賠償數額,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只有彰顯法律威嚴,才能營造不敢侵權、不願侵權的氛圍,進而有效保護創新者的研發熱情,為經濟發展不斷注入新動力。(來源:中國質量報 作者:胡立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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