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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九糧液”侵權:傍名牌別把信譽“傍”沒了
http://www.CRNTT.com   2019-08-01 22:36:24


  歷時6年之後,“五糧液”訴“九糧液”商標侵權案,終於勝訴。

  據報道,近日,經最高法再審判決,濱河集團生產銷售“九糧液”、“九糧春”等產品的行為,被認定侵犯了五糧液對“五糧液”、“五糧春”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濱河集團須向五糧液集團賠償經濟損失900萬元。

  這份判決無疑有定爭止紛之效:自2010年發現市場上出現“二糧液”、“三糧液”等“N糧液”侵犯自己商標權現象後,五糧液集團便開始維權。但針對“九糧液”、“九糧春”的訴訟頗為不順。一審認定不侵權,兩年後二審又維持原判,足見對此問題的法律認定在實操層面挺有難度。

  2016年11月五糧液集團向最高法申訴後,今年5月最高法一反前兩家法院不侵權意見,作出了認定“九糧液”、“九糧春”侵權的判決。這無疑徹底否定了模仿、混同與傍名牌、搭便車的行為,也有利於堵住有些企業試圖靠鑽空子、渾水摸魚的手段進行投機的路。

  而這個判決結果的背後,是最高法認定的嚴謹、嚴格。

  《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够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顔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册。

  如果單看這條法規,你叫“五”糧液,我不叫五糧液而叫“九”糧液,也確實與你不同,能區別開。但《商標法》第九條還規定,“申請注册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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