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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保價需要明確合理的賠償標准
http://www.CRNTT.com   2019-07-31 15:23:05


  保價2萬,為何只賠250元?這牽涉到快遞企業自定的賠付比例。按照他們的說法,“保價”賠付有“足額”和“不足額”兩種規則:如果保價等於物品價值,屬於足額投保,後期損壞維修費用可以全額賠付;如果保價低於物品價值,屬於不足額投保,按照保價除以物品價值計算賠付比例,再乘以實際損失。按照這一方式計算,物品價值98萬元,保價2萬元,比例系數為2%,1萬多元的維修費用乘以2%,得出的賠償額度就是250元。

  面對質疑,快遞企業辯稱這是依據《郵政法》的相關規定。誠然,《郵政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但需要注意的是,《郵政法》同時明確,這一規定只適用於“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內的郵件和匯款的損失賠償”,快遞等其他郵件損失賠償,則“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承運人應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快遞企業自定賠付比例,實際上是變相減免自身賠償責任,於法無據。明明是快遞企業違約造成的損失,卻要消費者承擔大頭,顯然不合理。

  更重要的是,目前快遞企業對於單票快遞的價值都有上限規定。比如,圓通、中通的單件快遞價值不超過3萬元;申通的保價快遞價值上限為2萬元。也就是說,如果需要快遞的物品超過這一限值,消費者就不可能足額投保,必須接受賠付比例的奇葩規則。此外,一些商品諸如書畫、工藝品、紀念品等價值很難確定,快遞企業可以通過誇大物品價值,得出不足額投保的結論,從而逃避應盡的賠償責任。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不得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快遞不按保價賠明顯減輕了快遞企業的責任,排除、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屬於典型的霸王條款。此前,已有不少消費者因此將快遞企業告上法庭,訴求普遍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消費者通過法律途徑維權畢竟費時費力,且無法從根本上打倒這個霸王條款。快遞保價需要明確合理的賠償標准,應該看到,當前法律法規在這方面的規定不够完善,給了快遞企業自說自話的可乘之機。有關方面應盡快完善法律或制定行業標准,叫停不合法的賠付比例,明確“以保價為上限,按實際損失賠償”,從而更好地規範快遞業發展,保障消費者權益。(來源:嘉興日報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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