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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價服務不能讓快遞公司“自說自話”
http://www.CRNTT.com   2019-07-31 15:17:46


  在不少消費者的認知裡,只要購買了快遞保價服務,就相當於上了“保險”,如果物品出現損壞或者丟失,快遞公司應該按照保價金額進行賠償。然而現實情況卻是,物品損壞或丟失後,往往是“快遞公司願賠多少是多少”——保價2.1萬元的根雕擺件受損最多只賠5000元;保價4000元的電腦受損只賠800多元……快遞保價這事,成了徹頭徹尾的快遞公司“自說自話”。

  保價2萬元,為何只賠250元?按照快遞公司的說法,“保價”賠付有“足額”和“不足額”兩種規則。如果保價等於物品價值,屬於“足額”投保,後期損壞維修費用可以全額賠付;如果保價低於物品價值,屬於“不足額”投保,按照保價除以物品價值計算賠付比例,再乘以實際損失。按照這一方式計算,物品價值98萬元,保價2萬元,比例系數為2%。1萬多元的維修費用乘以2%,最終得出的額度就是200多元。

  我國《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但是,目前并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對快遞保價賠償作出明確具體規定,這種情況下,各快遞公司為了自家利益,便在文字游戲上動腦筋,導致“保價2萬元,只賠250元”的怪事出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快遞企業自定的“按比例賠付”,顯然屬於違法的霸王條款。這一霸王條款的存在和消費者的屢屢“中招”,說明相關執法工作還存在明顯漏洞。

  保價服務不能讓快遞公司“自說自話”。有關部門應當以《快遞暫行條例》等相關法規為基礎,進一步明確快件損毀、丟失賠償的基本准則,并且加大監管和執法力度。如此,才能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快遞行業健康發展。(來源:河北日報 作者:賈夢宇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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