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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按保價比例賠損”讓消費者權益打折
http://www.CRNTT.com   2019-07-31 15:17:07


  據媒體報道,北京的鐘先生最近通過順豐郵寄了一台價值98萬元的醫療設備。他特意選擇了2萬元的保價,保價費100元。但簽收時發現包裝破損,外殼變形,如果修複,需要1萬多元。順豐方面表示,可以賠,但只能賠250元。鐘先生的經歷并非個案,記者探訪發現,默認消費者同意其條款、快遞公司客服無法說清具體賠償標准、拒絕承攬高價商品等問題幾乎是快遞行業普遍存在的現象。

  正是因為擔心運輸過程中物品出現丟失損毀等情況,消費者在郵寄一些價值較高的物品時,才會選擇為物品保價,然而真出了問題,又發現保價竟然只能賠償很小的比例。消費者預期賠償金額和快遞公司實際賠償金額為何會出現如此大的偏差?一是保價賠償并沒有統一的標准,賠多賠少都是快遞公司說了算,消費者明顯處於不利的一方;二是在購買保價服務之前,快遞員并沒有提前將賠付條款告知消費者,使得消費者以為是按實際損失額賠償,而實際上是按比例賠償,這就使買賣雙方產生了信息差。這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最後還得由消費者承擔大部分損失,明顯有失公允。——拾秋

  快遞企業“獨享”保價操作解釋權,自定“按保價比例賠損”的規則,并在快遞協議中默認消費者同意其條款;有的快遞客服甚至玩模糊戰術,無法說清具體賠償標准,都屬於減輕或排除己方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對此,消費者應理直氣壯維權。監管維權部門、法院等也應積極支持消費者的訴求,依法規範快遞企業的經營行為,倒逼快遞企業依法賠償。——李英鋒

  默認消費者同意企業自定的《快遞服務條款》是不合理的。從該項條款內容上看,明顯有利於企業自身,沒有把消費者放在公平對等的地位上,這是典型的霸王條款。同時,從條款的生效形式看,該條款默認消費者勾選,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由此判斷,這樣的條款不應具有法律效力,涉事快遞公司也不該依據該條款向消費者賠償。更進一步地說,快遞企業自定條款的現狀值得特別關注,一方面需要完善相關法規或者出台行業規範,保證條款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另一方面,在司法上也需要對制定霸王條款的企業給予一定懲罰,形成相應的司法判例,對涉嫌霸王條款的行業形成警示,同時引導消費者在遇到類似案件時積極維護合法權益。——春華

  (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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