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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信用修複機制應“寬進嚴出”
http://www.CRNTT.com   2019-07-26 22:06:35


  單位和個人信用信息可上網查詢,其積極意義不言而喻。首先,將監督和提醒單位和個人,要遵紀守法,誠實守信,避免信用信息不明不白地塗上了污點。同時,建立失信“黑名單”制度,將成為單位和個人失信信息公開的主要途徑,成為政府監管的一種創新手段。再者,建立聯合懲戒機制,可以倒逼單位和個人進一步恪守誠信,增殖更多的道德血液。特別是,建立信用修複機制,失信主體可通過接受培訓等方式“修複信用”,體現了公共管理“治病救人”原則。

  誠信缺失,不講信用,不僅危害經濟社會發展,破壞市場和社會秩序,而且損害社會公正,侵犯公衆利益,妨礙社會文明進步。不可否認,當前誠信缺失問題依然相當突出,商業欺詐、制假售假、虛報冒領、偷稅漏稅、交通違法、學術不端等現象屢禁不止,一直飽受社會詬病。因此,必須首先建立社會信用體系,通過完善制度、加強管理,努力營造誠實、自律、守信、互信的社會信用環境。其中,建立失信“黑名單”及聯合懲戒機制,就是有效措施之一。

  同時,應建立有利於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鼓勵失信“黑名單”主體,通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等方式修複信用,認定部門可將信用修複情況作為退出“黑名單”的重要參考。事實上,建立信用修複機制,在一些領域已開始積極探索。央行開通了個人信用“黑名單”網上查詢服務;同時規定,個人信用“黑名單”僅保存5年,避免將失信者“一棍子打死”,給其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然而,失信“黑名單”信用修複,應實行“寬進嚴出”。這就要求,對失信“黑名單”制度,應進行立法規範,制訂相關細則,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和執行力。比如,失信“黑名單”應實行“寬進嚴出”。所謂“寬進”,一旦發現有單位和個人存在失信行為,即入“黑名單”,如商業欺詐、制假售假、虛報冒領、偷稅漏稅、交通違法、學術不端行為,等等。所謂“嚴出”,除了讓失信者“一步失信、寸步難行”,并給予必要的聯合懲戒之外,同時給失信者預留一個信用“修複期”,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失信者,退不出“黑名單”。(來源:燕趙晚報 作者:汪昌蓮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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