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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信用修複機制 為失信注入自糾能力
http://www.CRNTT.com   2019-07-26 21:56:55


  1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提出,要探索建立信用修複機制。失信市場主體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通過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接受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等方式開展信用修複。修複完成後,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程序及時停止公示其失信記錄,終止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相對於信用懲戒,信用修複還比較陌生。不過,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一部分,信用修複機制也不能缺失。在國務院該意見提出之前,就有包括湖北、河南、河北、上海、雲南等省市在相關信用建設中嘗試了信用修複機制。

  信用修複主要是相對失信對象限制與聯合懲戒相關聯的補救行為,允許失信人在特定的情形下,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此來減輕聯合懲戒對自身的影響。比如,市場主體因失信受到懲戒,可能受金融授信、股票發行、招標投標、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享受稅收優惠等多方面的制約,會對市場主體的生產經營產生很大的影響,在失信不是嚴重惡意的情況,會讓懲戒顯得成本畸高,反過來也會傷害到市場經濟的秩序。允許失信市場主體有條件修複信用,也是為了創造約束有度寬鬆有序的市場環境。

  正如司法需要“寬嚴相濟”的原則一樣,信用懲戒同樣如此,畢竟信用懲戒與制約只是手段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提高社會誠實守信的意識。所以,建立信用修複機制的出發點是鼓勵糾錯守信,給一些輕微非惡意失信者以改錯自新的機會,而不是一棒子打死,主動通過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接受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參加公益慈善活動,主動為失信買單并修複信用,這也是對守信的自我激勵。

  當然,信用修複不是誰都可以提出的,也不是誰都能認定的,否則就會淪為包庇失信的機制。信用修複適用的對象通常都是非嚴重失信行為的行為人,即對社會的影響比較微。同時,信用修複也不是無序的,既要求失信者履行必要的補救措施響應相應的條件,也要求對信用修複的情況作出獨立客觀的評價,經過這些程序在修複得到認定後,終止相關限制與懲戒。

  探索建立信用修複機制,還須針對上述問題,加快建立標准、流程以及關聯工作機制,并在此基礎上,形成協同聯動、一網通辦機制,為失信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複服務,同時,鼓勵符合條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向失信市場主體提供信用報告、信用管理咨詢等服務。通過健全的信用修複機制,為失信注入能動自糾的動力,更好地維護社會誠信的土壤。(來源:羊城晚報 作者:木須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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