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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臨終決定權制度具有探索意義
http://www.CRNTT.com   2022-07-06 16:53:14


  6月2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其中,第七十八條在“臨終決定權”上做出了大膽突破,要求醫療機構收到患者或其近親屬提供具備規定條件的生前預囑後,在患者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者臨終時,實施醫療救治措施應當尊重患者生前預囑。深圳也因此成為全國第一個實現生前預囑立法的地區。

  其實,所謂的病人臨終決定權,主要是指臨終患者對其所患嚴重疾病是否需要搶救有一定的決策權,醫療機構也應尊重其生前預囑。該制度的實施,對於不堪忍受過度搶救之苦的臨終患者,有著不可忽視的意義,有助於其平靜地、有尊嚴地走完最後時光。

  現實中,隨著醫療技術的發展,很多之前難以攻關的不治之症被成功破解。但依然有很多疑難雜症困擾著醫療領域,更讓患者忍受著病痛的折磨和錢財的耗盡。特別是在病患臨終之時,個人意願難以准確表達,而家屬基於親情倫理因素,醫療機構基於職責所在,基本上會盡一切努力挽救其生命。

  但不可否認的是,一些搶救措施未必會有效果,反而會無謂地加重患者痛苦,讓患者在病痛折磨與尊嚴盡失狀態下離開人間。患者要接受很多痛苦的醫療救治措施,但最終結局也還是不治而終,且人生最後一段時光也得不到親人們的陪伴,而且很多家庭可能由此背負高額的醫療債務。

  雖然在送ICU之前,醫生會征求患者家屬意見要不要進ICU,大多數家屬明知救不過來,但迫於親情和害怕擔上“不孝”指責而接受“無效但又必須”的搶救。而探索建立生前預囑,尊重病患臨終決定權,等於將采取何種搶救措施,是否采取搶救措施的權利交給了患者本人,且患者不必擔心醫生和家屬會隨意更改。同時,家屬不再面臨這種兩難選擇,醫生也不必擔心由於不進行搶救而攤上責任。

  當然,深圳的開先河之策還有很多需要完善和改進的地方,還需要一個從制度層面的先行過渡到大衆觀念轉變的過程。如在實施過程中,簽署協議時應在病患意識清楚,認知健全的狀態下,與家屬、親屬、醫生等專業人士充分討論、了解的基礎上進行,并有必要進行公證或見證。

  同時應明確只有在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臨終時使用,即病人經過可及的最先進的現代醫療手段後病情仍無法逆轉時,方可進入啓動該程序,并賦予病患反悔權。進而避免出現道德和倫理風險,讓患者能够從容和有尊嚴地離世,從“生死兩相憾”順利轉化為“生死兩相安”,也讓這一制度得到更好的呵護。(來源:廣西新聞網 作者:史奉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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