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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同命不同價”糾偏是一種社會進步
http://www.CRNTT.com   2022-05-05 22:41:55


  記者27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將於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將人身損害賠償標准由原來的城鄉區分修改為統一采用城鎮居民標准計算。

  據報道,所謂的“同命不同價”是指在同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因為受害人城鄉戶籍不同,采取不同的標准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導致賠償金額相差懸殊的司法現象。

  而多年以來之所以會出現“同命不同價”這一不公平現象,并非沒有法律依據。根據2004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計算,其中死亡賠償金最高計算20年。正因為在當時特殊情況下城鄉之間的收入差距較大,所以法律層面出台《解釋》對“同命不同價”現象給予認同,這也并非不合理。

  但如今時過境遷,時代在變化,社會在發展,隨著城鎮化和戶籍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城鄉差距已是越來越小。根據第七次人口普查公報,當前居住在城鎮的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達到了63.89%。與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相比,城鎮人口比重上升了14.21個百分點。在此背景下,倘若還是繼續推行“同命不同價”政策,這顯然是不合時宜了。尤其是對於廣大農村居民而言,更顯不合理、不公平、不公正。

  因此,筆者以為,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對原《解釋》進行了修改,其中將人身損害賠償標准由原來的城鄉區分修改為統一采用城鎮居民標准計算,即人身損害賠償“同命同價”,這無疑是一種司法進步,更是一種社會進步。這不僅契合了社會的發展趨勢,而且也有利於促進社會公平。同時,這也有利於重塑新型城鄉關系,促進城鄉融合發展。可以說,由“同命不同價”向“同命同價”的轉變,既是一種必要的糾偏和矯正,又是捍衛公平與正義的一種體現。

  “生命誠可貴,賠償應同價。”筆者相信,通過此次對“同命不同價”現象的及時糾偏,不僅能維護法律的嚴肅、公正與權威,而且也能不斷增強人民群衆尤其是農村居民的安全感和獲得感。就此而言,這顯然符合公衆關切和社會期待,是社會進步的一個真實寫照。(來源:河北新聞網 作者:廖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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