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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社會公平,讓“同命不同價”告別歷史舞台
http://www.CRNTT.com   2022-05-05 22:40:14


  近日,最高法院發布了《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決定》,自5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決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無論被害人戶籍情況,均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准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該司法解釋將徹底終結飽受詬病的城鄉不同戶籍“同命不同價問題”。

  所謂“同命同價”或者“同命不同價”問題,主要指在與人身損害賠償有關的訴訟案件中,由於被害人城鄉戶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數額相差甚遠的現象。“同命不同價”主要來源於2004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根據該解釋,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計算,其中死亡賠償金最高計算20年。

  也就是說,農村戶籍人員受到人身損害的,只能按照農村居民的人均純收入標准計算賠償金,即便其是在城鎮居住務工的農民工,也無法按照城鎮居民標准計算賠償金。當初之所以對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這“三金”按照城鄉戶籍分出不同標准,有著一定的理論支撑和社會經濟背景。

  但隨著城鎮化的高速發展和城鄉一體化的深度融合,城鄉差距逐漸縮小。尤其是多數農村居民進城務工,在城鎮買房定居,為城市發展作出巨大貢獻的同時所得收入也在提高。加之隨著戶籍管理制度的寬鬆和人性化,城鄉戶籍已經只是一種無關其他的身份標簽,農村戶籍人員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從事各項經濟活動和社會活動。

  因此,在新的時代背景下,“同命不同價”賠償標准已經失去了存在的經濟社會基礎。如果再拘泥於城鄉戶籍而劃定不同的賠償標准,非常不合時宜,甚至有違社會公平正義。如前所述,很多農村居民已經不再靠種地賣糧獲取收入,而是依靠在城鎮工作、經商養活一家人,是一個家庭的頂梁柱。萬一其因工傷、交通事故等傷害事件身亡,死者家屬獲賠的僅僅是按照種地賣糧標准計算的20年賠償,這顯然會讓一個家庭的未來和希望破滅,讓具有樸素正義感的公衆無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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