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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賴為何能一“賴”12年?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7-24 13:05:08  


  因為我國與加拿大並沒有簽訂引渡協議,即便簽訂了引渡協議,根據不向有死刑的國家引渡的原則,賴昌星反而不能回國。所以在賴昌星案件上,我國只能啟動非法移民的遣返程序。然而,賴昌星利用加拿大政府在遣返程序上的複雜,不斷高薪聘請律師上訴,對抗移民局的遣返決定。

  這其中,導致賴昌星不斷滯留加拿大有幾個非常重要的環節:2000年,賴被加拿大移民部以非法移民拘捕並隨後保釋,次年,賴提出難民申請,經過一年官司後,這一申請被移民部駁回並再次拘捕,一周後又被有條件釋放。之後,賴昌星向加拿大聯邦法院提出上訴申請。

  這其中,賴昌星聘請律師,以我國的人權狀況、死刑、酷刑為理由來對抗移民局的遣返決定,並頻頻向外界“喊冤”,稱自己遭受“迫害”。他還多次接受多倫多一位華裔女記者的採訪,甚至找人出書為自己喊冤。

  2005年9月,加拿大最高法院拒絕了賴昌星難民資格的上訴申請,隨後,加拿大移民部開始進行對賴昌星遣返前的風險評估並最終決定遣返賴。但在遣返的過程中,賴昌星在被移民部官員押至出境機場時,頭撞候機廳的梁柱受傷,律師據此又就遣返風險評估提出異議。賴昌星又被從機場帶回了移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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