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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費案扁抗告成功 法院審案將添變數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12-14 19:09:57  


陳水扁要求返還“國務機要費案”的發票、筆錄等卷證,抗告成功。(資料圖片)
  中評社台北12月14日電(記者 倪鴻祥分析報道)陳水扁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返還“國務機要費案”的發票、筆錄等卷證,遭到駁回,陳水扁不服,兩度提抗告。“最高法院”14日作出裁定,認定“總統”獨享“國家機密特權”,陳水扁有權聲請返還相關卷證,本案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此一裁決不僅直接影響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時程,也替未來判決結果增添變數。

  若台高院未來作出更為裁定,承認發票、筆錄等相關卷證屬“國家機密”,而檢察官抗告遭駁回的話,“最高法院”可能撤銷原裁定,發回台高院要求更裁。

  “最高法院”也可能撤銷原裁定,逕行作出裁定,認定相關卷證須發還給“總統府”;或者認定卷證雖屬機密,但仍應交台北地方法院開秘密庭審理。

  若“最高法院”最後認定卷證要發還,將影響台北地方法院未來審理“國務機要費”案時,有關檢察官舉證是否充足的問題,進而影響承審合議庭的對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4名被告有罪與否的認定。

  若“最高法院”最後認定台北地方法院應開秘密庭審理,雖然有助於檢察官舉證,但承審合議庭也未必會作出有罪的判決,只是全案會因為裁定、抗告、更裁等程序,造成訴訟程序技術上的延宕,影響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國務機要費”的時程。

  最高法院裁定指出,陳水扁依法可提再抗告,但“國務機要費案”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4名被告等本應無抗告權,因此不得再抗告。

  “最高法院”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後,台高院須重新檢視相關卷證,是否符合“國家機密”的要件,重作裁定。

  若台高院未來作出更為裁定,承認發票、筆錄等相關卷證屬“國家機密”,而檢察官抗告遭駁回的話,將替台北地方法院未來審判“國務機要費”案時增添變數。若台高院更為裁定,認為不屬“國家機密”,仍可能造成訴訟程序、技術上的延宕,此也將直接影響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國務機要費”的時程。

  陳水扁日前以“國家機密”為由,向台北地院聲請返還“國務機要費”案的發票、筆錄等卷證,台北地院合議庭於10月5日裁定相關卷證並非機密,拒絕返還,陳水扁及吳淑珍等4名被告,以“維護憲政體制”為由,提出大法官釋字第三二八、四一九、六二七等解釋意旨,向高院提起抗告。

  台高院原依大法官第627號解釋,組成特別合議庭,審理抗告案,並於10月23日以陳水扁並非被告,“當事人不適格”,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北地院更裁,吳淑珍等4人部分則抗告駁回。但陳水扁不服,因此再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今天撤銷原裁定,將全案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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