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淑珍不出庭案子審不下去 扁就不用提前下台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2-22 09:41:37  


  中評社香港12月22日電/台灣“國務機要費”案今天二度開庭,吳淑珍稱病請假。中國時報報道,如果吳淑珍一再稱病,勢必延宕審理,案子可能拖過陳水扁剩下一年五個月任期還無法對吳淑珍作成一審判決,陳水扁也不用兌現承諾提前下台了。 

  報道說,一審案件被告,依台灣刑訴法規定,除非要判無罪或拘役、罰金,可在被告缺席下逕行宣判,否則必須到庭,才能審結宣判。涉及“國務機要費”案的吳淑珍,起訴罪名是貪汙治罪條例的“職務上詐欺罪”,刑度最輕判刑七年以上,沒有拘役、罰金刑,吳淑珍不到庭,就無法審結。 

  至於無罪選項,雖說這是一審被告不到庭,就能獲得的判決,但在結案言詞辯論前,被告還是要到庭,除非合議庭揭示心證,明確宣示被告是無罪的。以“國務機要費”案情重大,且涉及陳水扁,法官不經正常程序的調查、審理和詰問相關證人等程序,是不大可能立即得到無罪心證。 

  在這種情況下,“國務機要費”案要結案,吳淑珍根本不能缺席。若吳淑珍未來一再以健康不佳的理由請假,合議庭初始還可接受,若持續稱病,合議庭就可能被迫,得先調查吳淑珍的健康狀況,如此馬上造成審判的延宕。想在陳水扁任期內一審審結“國務機要費”案(特別是關係陳水扁宣示下台與否的吳淑珍部分),無異緣木求魚,遙遙無期。 

  吳淑珍能否出庭,明著關係“國務機要費”審判進度,實則攸關陳水扁大位和統治權,在涉及政治複雜因素下,“國務機要費”案的審理,何時能審結宣判,就不是合議庭能夠掌控,端賴涉案被告的配合程度,及訴訟策略才能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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