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陳水扁操弄政治司法到何時?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2-20 09:08:52  


  中評社香港12月20日電/香港《大公報》今日發表署名評論文章說,將“國務機要費”這個刑事案件政治化,大而化小,小而化拖,拖而化無,是陳水扁的賤招之一。對高雄“賄選走路工假案”,則將政治案件司法化,讓當事人出境躲起來。律師出身的陳水扁,玩弄起司法來還真是得心應手。

  吳淑珍昏倒乃精心安排

  評論說,十二月十五日,應該是讓台灣人值得紀念的日子。在這一天,因貪瀆罪嫌而出庭的吳淑珍,成為台灣司法史上首個出庭被起訴的“第一夫人”。台灣媒體注意到,在庭上“昏倒中的”吳淑珍,在被隨扈抱出來時,因為害怕跌倒,卻能用雙手緊緊地抱著隨扈。如果吳淑珍身體不好,本來可以改期開庭。但是,吳淑珍卻堅持來參加,而律師卻眾口一辭地要求“釋憲”,吳淑珍接著又昏倒送院,這完全是一場精心安排的司法鬧劇。

  在吳淑珍出庭應訊日之前,台灣“立法院”民進黨團十四日急急忙忙向台灣“司法院”提出“釋法”,對法院提出“總統刑事豁免權釋憲案”,同時聲請暫停司法審理,時機點之巧合引發關注。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明確表示,最好的時機點是在“北、高市長選舉之後,‘國務機要費案’開庭前提出”。

  動輒使出“豁免權”

  評論接著說,民進黨團在“國務機要費案”開庭前夕,針對“總統豁免權”問題聲請“釋憲”,時機敏感,而且有“瓜田李下”之嫌。隻要細究這份“釋憲聲請書”,就不難發現一道一道試圖為“國務機要費案”解套的“巧門”。這份“釋憲聲請書”的基本邏輯,大致可以用文中所引用的“程序上暫時豁免”、“實體上永久豁免”來區分。從通俗角度來說,就是兩點:一是當“國家利益”的大帽子一壓下來,“總統”當然就沒有出庭作証的義務。二是因為難以避免對“總統”的審訊,基於“共同正犯一體性”法理,與該刑事案件相關的共同正犯,也應一並暫時不得追訴、審判,須等“總統”卸任后再起訴。如果“大法官”認同這樣的看法,將整個否定陳瑞仁的起訴書,在陳水扁卸任之前,陳瑞仁不但辦不了陳水扁,也動不了吳淑珍,甚至其它涉案人。

  黑白不分是非不明

  對此,起訴的檢察官張友寧反駁道,陳水扁曾經為了“頭目津貼”及“拉法葉案”出庭作証。且陳水扁在此案就訊時,檢察官已充分告知他享有台灣“憲法”第五十二條的刑事豁免權,不過陳水扁還是堅持應訊。因此,沒有自行放棄了豁免權、卻又於事后主張不得放棄的道理。對於被告辯護律師強烈質疑檢方是“違憲起訴”,未來陳水扁難免出庭作証,違反“憲法”第五十二條刑事豁免權的規定。同時陳水扁使用“國務機要費”,屬於“統治權”范疇,不是司法應該過問,以免影響權力分立原則。起訴檢察官張熙懷則反擊說“吳淑珍逛百貨公司,用禮券買東西,也是‘國家’統治權?”檢察官張友寧也認為,如果刑事案件的被告,都辯稱犯罪行為是受“總統”指示,有人偷竊、有人吸毒,都說是受“總統”指示,一旦有了“總統”共犯,就有刑事豁免權或“統治權”的延伸,以后豈不是不必再辦刑案?

  其實,如果翻開歷史記錄,人們更是赫然發現,在一九九五年,當時仍在野的民進黨“立委”們還曾提案反對“總統”擁有刑事豁免權。當時在反對的提案上簽名的民進黨“立委”有柯建銘、呂秀蓮、謝長廷、張俊雄、洪奇昌等今天在朝的多名黨政要員。今日的民進黨真的與昨日的民進黨截然不同, “勤政、清廉、民主”的價值,早被陳水扁等人丟在一旁,遭到任意踐踏。

  雖然“國務機要費”在日內還要繼續開庭審理。但是,在陳水扁主導下,涉案人對此案明顯採取抵制與拖延對策:一是要求“釋憲”以停止該案的審理﹔二是通過吳淑珍身體不好等手段予以拖延。按照台灣現行的法律規定,隻要有三個“大法官”接受民進黨提出“釋憲案”的同時,就可以要求檢察官暫停對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的庭審。更為蹊蹺的是,根據台灣的司法制度規定,台灣“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總統”提名,任期九年。明年恰是新的“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換屆提名時間,這就是說今年給民進黨“釋憲案”做解釋的十三位大法官,他們的表態將決定他們明年是否還能繼任。

  在民進黨為陳水扁弊案全力護航的今天,從柯建銘口中吐出“大是大非”這樣冠冕堂皇的字眼,真是一個莫大的諷刺。從民進黨取得執政地位后,台灣社會就出現黑白不分、是非不明的亂象。例如,民進黨說要建立長久的“憲政制度”,但民進黨的“台獨黨綱” 卻把推翻這個“現行憲法”,作為黨的一個終極目標。再說,“憲法”存在的一個主要目的,就是要規范政治權力,使得想取得政治權力的人,以及行使政治權力的人,都能依循“憲法”的規定運作,以免越軌濫權,貽害人民。因此,不但被統治者必須遵守“憲法”,統治者更應遵守“憲法”,“憲法”絕對不是提供貪腐集團的一把保護傘。

  政治司法沉淪到何時

  評論最后說,民進黨執政六年來,在陳水扁等人的貪瀆與政治操弄之下,台灣的民主制度,選舉文化和司法制度日益向下墮落。這次高雄市長選舉所爆發的“走路工賄選”案延伸出來的紛擾表明,民進黨為求勝選不擇手段,卻能一而再、再而三的“得逞”。國民黨再怎麼譴責,有無可能打贏官司,卻是個未知數。民進黨提出“釋憲案”,就是要為陳水扁解套,要正在審理中的扁嫂貪污案,到此為止。至於台灣的“大法官”會不會受理此案以及會作出什麼樣的裁決,人們不必有任何期望,但看彼輩於“三.一九槍擊案”和“NCC案”的判決即知。“大法官”在意的或不在民主的品質和歷史的形象,更不在意台灣的司法公正與廉潔,而是個人當前的權位和利益。台灣的政治與司法在陳水扁操弄之下,要沉淪到何時?這是人們不得不提出的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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