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法不責眾 檢察官應有不起訴的勇氣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1-30 15:40:29  


  中評社香港11月30日電/台灣最新一期《新新聞》雜誌封面文章“檢察官不起訴的勇氣”文章說,過去這兩個星期,政壇上最常被問的問題顯然是:“馬英九該怎麼辦?”特別費弊案烏雲罩頂,反應上左支右絀,好像如何說都說不清楚,連帶影響了原本因林濁水、李文忠辭職帶給陳水扁的壓力,也牽動了北高選舉直到二○○八“總統”大選的情勢。然而特別費的後續發展,現在應該開始有了移轉問題方向的力道了,“馬英九該怎麼辦?”已經
有了初步答案,接下來浮現的真正關鍵問題成了:“那,檢察官該怎麼辦?” 

  造成這種移轉效果的,是馬英九以外其他行政首長特別費狀況陸續曝光。其中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司法院長”翁岳生支領及運用特別費的資料,翁院長的特別費在今年九月之前,也是一概直接匯入薪資帳戶,如果這項行為形成實質違法,那麼帶頭違法的,就不是台北市長,而是司法界龍頭了! 

  文章說,沒人講司法界龍頭就一定不會、不能犯法,然而馬英九、翁岳生不是政界特例。有類似特別費運用、報帳狀況的,不可勝數。 於是問題核心,顯然不在馬英九或翁岳生的操守,而在一項行之有年的認知,一項因為沒有法律根據,所以從馬英九以下沒人敢公開說明的認知,那就是--大部分政務官是將不必單據核銷的特別費,視為薪資的一部分。 

  文章說,能接觸到、問到的政務官,從中央部會到地方政府,到地位曖昧的海基會,每一位回想初踏入政壇時,對於薪資待遇的瞭解,幾乎都是將薪俸與半數特別費合併計算的。甚至還有很多位,一上任時,會計單位或暗示或明示,告訴他們祇要能拿到單據;另外一半也是可以自由支用的。 這是政治圈真正的現實,尤其在政務官本薪和企業經理人薪資水準,落差愈來愈大的情況下,許多爭取人才效勞的政府首長,不約而同以特別費金額來膨脹政務官收支,增加人才晉用時的競爭力。 

  ◎矛盾的事實:調查最大挑戰,法條長期與現實脫節 

  這是特別費問題真正的根源,卻是一個如今在檢察系統監視下,沒有人敢承認的事。不祇是馬英九說不清楚,事實上是大部分領過特別費的人,都說不清楚。為什麼說不清楚?因為在這個節骨眼上,很可能一講清楚,就被檢察官拿來當做貪污自白的證據,誰擔得起這種風險? 

  結果當然就是:每個被迫要說明的人,都用一些形式的、含糊的語言交代,觸不到實質花用狀況。馬英九帳戶裡餘額都拿去做財產申報,固然有問題;蘇貞昌說花不用單據部分,不夠才花要單據的,就沒問題嗎?既然沒有單據,要怎麼證明這部分都先動用花光了呢? 一筆筆糊塗帳、一筆筆爛帳,始因於“潛規則”與“顯規則”南轅北轍,偏偏靠口耳相傳,便宜行事的“潛規則”,其勢力還大過“顯規則”。許多行政首長從來沒看過關於這部分特別費的規定條文,都按照部門會計報帳人員,口頭告知可以怎麼做、該怎麼做。 

  法的存在不能被否認;然而法條法意長期與現實脫節也是不能被否認的事實。盱衡這兩項矛盾事實,成了今天負責調查的檢察官,不能逃避的最大挑戰。 檢察官有一種最容易採取的態度,就是一切“依法處理”。法是怎麼寫怎麼訂的,那就比對行為與法之間有沒有悖逆,如果有,就一律起訴、一律追究。這種態度,看來專業、合理,卻是最偷懶、最不負責任的。因為這種態度,目前可以清楚看出,必然帶來使眾多現在、從前行政首長遭到查辦的結果。目前還可以清楚看出,這種態度,如果不受政治偏見左右,真要貫徹到底,那又必然得投注大量調查人力、物力,由近而遠,步步追究。 

  ◎道德法制化:改變社會習慣,遵守法不責眾原則 

  法律的訂定與執行,有一條非常重要的原則,叫“法不責眾”,或“法不凌眾”,意思是:法律不應該處罰一般人、習慣性的行為,因為法律本來就是從一般人的道德、行為規範出發,將之法制化,並賦加公權懲罰威嚇,予以強化、固定化。如果法律不是執行一般道德、行為規範,而是將與一般人的慣常行為相違的標準,強予執行,那就不再是法律服務社會,而是法律欺凌在社會之上,成為另一種霸權形式。 

  那,法律可不可以引介進步概念,改變社會習慣?法律哲學討論的基本共識:是的,法律可以介入改變習慣行為,然而達到如此積極訓誡性目的的過程,不能一下子就以懲罰手段行之,更不能溯及既往裁罰了。要改變習慣,法律必須有相應的教育宣導過程。 如果檢察官就是一律起訴,一律追究,還會引發嚴重的政治後遺症。正因為牽涉其中的歷來政務人員人數那麼多,那麼先起訴誰、後起訴誰,以什麼樣的標準決定追訴到哪裡,就不可能不帶來政治衝擊。有可能訂定出一套沒有政治立場疑義的公平標準、公平程序嗎?很難吧! 那麼,檢察官有別的選擇嗎?當然有,檢察官可以、也應該承擔起以法律見解替法律條文解套的職權責任,全面審視特別費問題,而不是祇考量自己手中正在調查的個案。 

  ◎專業執法者:理解法與現實,背負與時俱變責任 

  法律、法學是一門永遠在跟時間賽跑、角力的學問。法律通常反映訂定法條時的社會概念,可是社會會一直改變,不會停滯在法條訂定的時空條件下。社會變了,理論上法律也該隨而改變,然而法律有其修訂程序,沒有任何社會可能隨時動態調整法律。 為了降低法之過時,英美法系採用了陪審制度,讓現實生活裡的一般人,各行各業憑藉社會常識來決定有罪無罪,法官祇負責控制審判流程,以及必要時協助量刑。台灣承襲的大陸法系,沒有陪審制度,於是“與時俱變”的責任,就必須加諸法官、檢察官等法之專業執行者身上。 

  這回,專業執行法者不可能再以他們不明瞭法與現實之間差距,做為理由了。因為法院系統與檢察系統的首長自己都牽涉入特別費的爭議問題裡,逼迫著專業執行法者必須理解這中間的變化。 專業執行法者可不可以不按照法之明文,訂定不同標準來執法?為了保障法不要與時代脫節,不要因為與時代脫節的法條規定,結果使得執法成為實質擾民、破壞社會秩序。我們非得在執法層次,承認這種空間存在不可。 

  ◎追求合理性:修改特別費規定,確立公/私界線 

  不是要替任何政治人物“解套”,而是為保有司法與時代相呼應,並追求基本合理性的空間。目前的檢察系統,應該勇敢地對特別費問題,依據職權做出不起訴,或寬鬆起訴的認定。同時,立法院也該盡快研擬修改特別費規定原本不合理的部分,訂定出明確“公/私”分野界線。是“私”的,就和薪資一樣,沒什麼好追究的;但如果是“公”的,那就沒有一筆錢可以沒有透明監督。 

  這樣處理特別費紛爭,省掉政治惡鬥,卻並不影響對於真貪腐的追查。依照陳瑞仁在“國務機要費”案上採取的標準,任何人用不實單據報帳,就有偽造文書之嫌;支領走的費用,沒用在公務上,就涉及貪污取財;這兩條標準依然有效,可以繼續監督政治首長們的公費運用。 該是台灣司法系統拿出勇氣,介入社會幫忙解決紛爭的時候了,希望他們別把自己看得太小,更別把自己的職權看得太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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