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志揚:拘束大赦權 有“憲法”爭議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1-23 09:27:17  


  中評社香港11月23日電/台灣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葉宜津拋出可能大赦特別費或“國務機要費”的構想。“立法院長”王金平表示,大家有不同的意見,但可以討論。國民黨團書記長蔡錦隆則指有沒大赦或特赦問題,有關法令對首長特別費支用、核銷規定不明確,造成現任、卸任首長可能因制度陷阱無辜入罪,黨團贊成立特別法補救制度缺陷。

  據聯合報報道,蔡錦隆表示,黨團同意未來應立法更加詳細規定首長特別費與“國務機要費”的支用、核銷規定。但他強調,首長特別費屬特支費,“國務機要費”屬事務費,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他表示,對於故意偽造文書來貪汙,是不可能不予法律追究,但因制度不明而產生可能非故意涉法,則可以來補救。

  王金平則表示,大赦是可以就事情及年限來大赦。他認為,陳水扁提出大赦案,“立法院”依憲法是有議決權,但“立法院”能否以特別立法來讓陳水扁是須行使大赦權,還要研究看看。

  但有法律背景的吳志揚對立法要拘束陳水扁大赦恐有“憲法”爭議,他說,大赦權依“憲法”屬於“總統權”,若“立法院”訂定特別法來強制拘束“總統”行使大赦恐有爭議,他本人認為若立法拘束“總統”行使,恐侵犯“總統”職權,“立法院”這樣作為,無異是“立法院”行使大赦,恐有憲法上的爭議。

  “立法院”民進黨黨團針對首長特別費拋出大赦的提議,台灣高檢署檢察長謝文定表示,大赦是陳水扁的職權,在其決是否大赦之前,檢察機關偵辦特別費將依既定計畫進行,不受任何影響。

  不過,法界確實有人建議,政府可以比照掃黑前提供幫派人士自首免刑的模式,讓使用特別費有問題的首長自首並繳出款項,以免一個又一個查下去。否則,按照現行法律實務見解,可能“血流成河”。

  依照赦免法規定,大赦除了可以使已宣告的罪刑無效,也可讓“追訴權消滅”;如果陳水扁指示就首長特別費大赦,並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研議執行,檢察機關即毋須繼續追訴一定期間內的首長特別費案件。

  高檢署官員指出,大赦是超越法律的政治決定,檢察機關無權置喙。但在大赦決定前,檢察機關不能以案件過多無法負荷為理由,拒絕首長特別費的檢舉案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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