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卡爾:陳瑞仁之訴無助成功罷扁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1-12 08:56:16  


盧卡爾:陳水扁謂一審若定罪即下台,乃根本不具實質意義之許諾。
  中評社香港11月12日電(作者 盧卡爾)台灣檢察官陳瑞仁直截了當以貪污和偽造文書二罪名起訴陳水扁之妻吳淑珍,確實令藍綠紅各方甚感意外,事實上也立即成了藍營第三度罷扁的根據。 

  但起訴文對最關鍵的法律事實却未見鎖定,故日後審判是否果可按所控入罪,有甚大之模稜空間,也難怪該起訴文未能致令綠營人士就陳水扁是否貪污問題上改變基本觀感。

  扁珍是否貪污最大的關鍵在於所謂的“國務機要費”是否確實流入扁珍之私人荷包。陳瑞仁指陳水扁未交代一千四百八十萬新台幣的金錢流向為已及妻洗罪,但他作為檢方同時亦未提出證據溯及此等金額之流向私囊而為其等入罪。

  陳水扁的說辭乃因基於外交機密不願如實供出金錢流向,非無相當表面理據,則在真相未大白之前,陳瑞仁逕推定其為有罪,明顯違反了台灣刑訴154條所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的精神,何況陳瑞仁作為檢方更有舉證責任。

  不但如此,陳瑞仁的作法等同未能排除陳水扁日後改變初衷而提出該等款額流向之可能;若此,則其貪污之訴必難成立。

  有關偽造文書部分另外涉及“國務機要費”的行政規則解釋問題,何以部分需要發票憑據而另部分則不需等問題,法官都可以有和陳瑞仁不同的意見。何況即便是假發票,陳水扁非不可藉執行所謂秘密外交之公務理由來阻却違法。

  總之,陳瑞仁之訴乃一法律事項,本應就法論法。倘若綠營立委未因之轉態,則國親三提罷扁案又能有何新意?

  另外,陳水扁謂一審若定罪即下台乃根本不具實質意義之許諾。

  台灣法院一審按其內規一般以不超出一年四月為準,但實務上特別較複雜案子常會經年不決。陳水扁此案由於涉及海外證人等諸多難控制因素,即便法院優先以“密集審理”程式加快處理本案,陳水扁任期於08年5月屆滿之前能否一審結案,誠堪存疑,陳水扁如此率而輕諾莫非乃以天下皆愚乎?(作者 盧卡爾 法律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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