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檢方怎麼查辦綠天王 我們拭目以待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2-14 08:45:06  


  中評社香港2月14日電/中國時報今天發表社論說,一如預期,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因為特別費案,遭檢方依貪汙罪嫌起訴。國民黨在第一時間,召開臨時中常會,馬英九毫不含糊地請辭黨主席,兌現他的承諾。不必懷疑,此案掀起的政治風暴,不會亞於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 

  如果這是檢方偵辦首長特別費案的標準,未來,“舉國”也將睜大眼睛,看著檢方如何處理包括“司法院長”翁岳生、綠營呂游蘇謝在內眾多天王的特別費案。 

  社論說,馬英九案是在“國務機要費”案爆發後,遭綠營檢舉後即行偵辦的案件,無庸置疑,此案從一開始,就具有高度政治性。但檢調辦案講究證據,不問藍綠,檢方會在偵辦後以貪汙重罪起訴馬英九,最重要的依據即是認定首長特別費屬“公款”,必須支出、使用,不得納入私帳,講白了,花完了反而沒事。此一認知顯然與“法務部”去年十一月指首長特別費與“實質補貼”,迥然有異,起訴書更直指“法務部”此說係“獨創新解”、“並非通說”。 

  檢察官的見解是否合乎一般認知呢?坦白講,首長特別費的起源,就是在補貼首長開支,不論是犒勞、饋贈或人情往來,早在四十年前,“監察院”即糾正過“行政院”,認為首長特別費淪為變相津貼,應予改善。但是,四十年後,何以情況未加改善?甚至,從主計審計的核銷程序中,讓首長更容易視特別費為“實質補貼”。原因很簡單,特別費入私帳,非出於首長的要求,相反的,這是主計單位的規定,而且所餘還不必繳回。 

  社論說,持平而論,就社會觀感而言,特別費即使是貼補首長用度之不足,但也應用於公務支出,首長的人情往來,某種程度也被視為公務;但是,特別費直接匯入私人帳戶的制度卻讓首長一夜醒來,竟成為貪汙嫌犯,不禁要問,設計這個制度的人,是否也得負點責任?不要忘了,全台六千五百各級首長,有大部分的特別費入帳,都是用這個方法。 

  查黑中心傾盡所能,查遍馬英九與家人的所有帳戶金錢進出,大至捐款小至每個月的瓦斯費,逐筆核對,確認有一千一百多萬的落差,屬於馬英九沒捐出或沒用完,而納入私帳者;這就更弔詭了,因為,這筆款項結結實實、一文不漏地,列入馬英九的財產申報。換言之,這份起訴書的犯罪事實,竟原原本本地被貪汙嫌疑犯,絲毫不掩藏地公諸於世,那個主觀有犯意的貪汙者,會愚蠢地把貪汙所得公告大眾?檢方指摘馬英九係以“詐術”詐領財物,這種笨方法都稱得上是“詐術”,馬英九特別費案真可列入“詐術奇譚”,引為負面教材了。 

  檢方清查馬英九和家人帳戶,包括台北(富邦)銀行、中國國際商銀、兆豐銀、國泰世華、郵局,馬家日常開銷支出與進帳可謂鉅細靡遺地在起訴書中呈現。檢方未採信“大水庫”的說法,即凡非出自特別費帳戶之支出,包括捐款,都難謂用自特別費,即使馬英九按月匯款給夫人周美青,周美青個人捐款亦不被檢方認定為特別費支出。如果這是檢方心證認定的標準,同樣的,政府在首長特別費未來支出上,亦應明確規定專款專戶專用,才不會釀成制度陷人於罪,入罪者卻一無所知。 

  社論說,無可諱言,根據政府對首長特別費的規範,很清楚界定為“係因公支用,應依規定檢具憑證或首長領據列報,核非個人所得,應免納所得稅”;同時,“以檢具原始憑證為原則,倘有一部分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但最高以半數為限”。在這個規範下,絕大多數首長均列報到最高限額半數,但還是有少數首長,或者未支用餘款即不請領,或者根本不支用無須原始憑證申報的特別費。 

  馬英九自持清廉,卻非“少數中的少數”,他依循大多數首長的行事方式,不但請領完畢,甚至常在支用未發生時,即先行請領,成為檢方認定他“使詐”的主因。面對現行首長特別費的支用辦法,首長們不踩到法律紅線的辦法只有二種:一是狠狠地把錢花完,不論這筆錢入帳與否;二是摳門到一毛不花,最好領都別領。馬英九既領了,只能認了,檢察官最後請求法院對馬英九從輕量刑,因為馬英九最後還是全數捐出,“已無犯罪利得”。馬英九大概想都想不到,一生字典沒有“貪”字的他,會因為不夠“廉”或不夠“奢”而入罪。 

  就像“國務機要費”掀起政壇風暴一般,馬英九特別費必然又要掀起另一波政壇風暴,對即將面對二○○八大位競逐起跑的藍綠天王而言,這都是無法忽視的變數。但是,我們寧可相信,檢察官心中無藍綠,政治因素也不該是檢察官辦案的考量,即使全國可能有過半數民眾無法置信、甚至接受這個起訴結果,但司法程序走到這一步,除了尊重別無他法;接下來,檢方如何處理綠天王在內的其他首長特別費案,包括馬英九的同案被告翁岳生,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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