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特別費案大事紀(列表)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2-13 14:29:16  


2007.02 : 台北市長特別費案偵結,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將被依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起訴。

2007.02: 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接受媒體專訪時表示,自始他就認定、經過核銷程序進入個人帳戶的半數特別費是私款,並非公款,而且廿幾年都是這樣做,他並無犯意

2007.01 : 台北市長特別費案,讓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心情苦悶,他將市長任內最後一個月的特別費餘額,悉數退還給市政府。據了解,馬英九對親近人士說,若遭起訴,他不但會辭國民黨主席,也考慮放棄競選“總統”。

2007.01 : 承辦台北市前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的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檢察官侯寬仁,調台北地檢署辦事,預訂廿九日向北檢報到。消息來源透露,特別費偵查步入尾聲,兩周內偵結。 

2006.12 : 台灣“國防部”把軍方將領薪資特別費改為“職務加給”,特別費正式變成上將薪資結構的一部分。

2006.12 :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陳明進已將台南市長許添財、前副市長許陽明特別費案,由他字案改為偵字案,並將雙許列為被告,明天將開庭傳訊兩人調查。許添財訊後飭回,許陽明未出庭也未請假。

2006.11 : 花蓮地檢署受理民眾告發,指稱縣長謝深山的特別費使用疑涉不法,昨天已分他字案調查。 不過,因檢舉人未舉出具體不法事證,檢方將謹慎處理。

2006.11 : 台南市長許添財、前副市長許陽明被控侵占特別費、以假發票核銷案,台南地檢署昨天傳喚市府員工曾成吉等六人,瞭解特別費核銷單據來源、核銷過程,六名證人訊後全部飭回。經檢察官偵辦後發現許陽明核銷特別費的單據、發票,有不少是百貨公司購物的生活開銷,顯有重大瑕疵,有問題的發票有三百多筆,甚至他還未就任及卸任後的發票,也拿來報銷。

2006.11 : 首長特別費爭議延燒,國民黨“立委”向台灣高檢署告發“司法院長”翁岳生,在特別費核銷及使用上涉嫌偽造文書及貪汙。因涉嫌犯罪形態與台北市長馬英九類似,查黑中心併入馬案同歸檢察官侯寬仁偵辦。高檢署強調,將來會採同一標準結案。

2006.11 : 明年起首長特別費全部檢據核銷,全年度總經費約九億六千八百萬元的特別費都將先支出、再撥款,“首長不會再摸到錢了”。

2006.11 : 國民黨主席、台北市長馬英九表示,如果他被訴,依照黨的規定,就要停止黨權,但他未就是否辭市長表示意見。

2006.11 : 民進黨“立委”邱創進指出,台北市長馬英九曾表示從政13年總共捐款5300萬元,其中4700萬元捐助給自己兩個基金會,另外600萬元捐做公益,但從馬英九申報的財產資料,公益捐款卻只有245萬元;他質疑馬英九多捐出來的355萬元,是用特別費做公益捐款然後拿來抵稅,明顯涉及貪污,呼籲檢方應儘速去查馬英九的稅。

2006.11 : 台北市府秘書長李述德舉行記者會說,從92年至今,市長室秘書幫馬英九余文核銷特別費時“貪圖作業簡便”,用大額發票湊抵小額開銷,造成支出與核銷名實不相副,共有兩千多張小額發票被換成大額發票湊抵核銷,總金額近八十萬元,但所有原始發票都完整保存。

2006.11 : “行政院”主計處表示,2007年1月1日起,首長特別費的支用將從嚴規範,全部要檢附原始憑證。

2006.11 : 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偵辦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檢察官侯寬仁約談馬英九,認為部分核銷發票和支出項目不符。

2006.11 : 2007開始,首長特別費支給全部要檢具單據或憑證,但並不包括支領“國務機要費”的陳水扁。

2006.10: 2007年起“行政院長”所有特別費支出,“全數”須檢附單據。

2006.9: 民進黨“立委”謝欣霓出示一份1999年馬英九特支費支用明細表,指出馬在當年九月憑證核銷金額就多達24萬,按理在領據支用部分只能領10萬元,才符合每月34萬的特別費,但馬還是照領17萬。稍後謝欣霓又出示,2002年特支費情形明細,她表示,當中有200多萬元是載明犒賞員工,但因不需單據,只需列冊再向審計部門請款,她質疑馬英九私吞公費。 

2006.9:“行政院長”蘇貞昌在“立院”答詢時明確表示,首長特別費規定行之多年,包括馬英九在內,從呂秀蓮到校長的六千五百位首長,不論撥入帳戶、領支票或現金,只要符合規定,都沒有不法,亦無中飽私囊的問題。

2006.8:馬英九表示,全台灣“行政首長”特別費的用法都一樣,他的特別費多做公益用途,且與私人生活費分得很清楚。

2006.8:北高兩直轄市市長特別費將由34萬元,降為15-20萬元。

2006.8:民進黨“立委”謝欣霓、高建智、黃偉哲、王世堅與林國慶批評馬英九,每年將特支費的一半匯入自己帳戶,挪用具業務費性質的特別費當成生活費。

2006.7:民進黨“立委”前往審計部檢舉台北市長馬英九使用特別費涉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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