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是“問責官員受立法會監管,向立法會負責”。基本法第四十八條有關特首權力的第一項就是“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主要官員要向提名他的特首負責;第七十三條立法會議員的十項職權,只有“質詢”之職、並無“監管”之責,梁家傑這是要變行政主導為立法主導。
七是“禁止行政長官維持政黨身份的限制應該取消”。基本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特首“對中央和特區負責”,此外不應再有第三個效忠對象,梁家傑又如何可以要特首“向政黨負責”?
社論說,“七宗罪”彰彰在目、證據確鑿,當然,梁家傑亦自知“違法”,於是在多處地方提出“修改基本法”。當年人大“釋法”,梁家傑視同洪水猛獸,怎麼如今“修改基本法”又可如此輕易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