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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起訴是推測 不是事實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2-08 08:19:15  



  聯合報分析說,馬英九會不會因特別費案被起訴,關鍵在不需單據核銷的半數匯入帳戶後,客觀上的法令解釋及主觀上的侵占、貪汙犯意如何認定;檢察官解讀此“歷史共業”的一念之間,可能改變歷史。

  特別費半數需要單據核銷部分,依目前案情發展,就算承辦秘書余文被依偽造文書罪起訴,只要馬英九不知情,即罪不及馬。

  因為,馬英九對於辦公室內支出、核銷過程並未參與,也沒有證據顯示他指示余文作違法情事,或幫助余文收集發票、甚至侵占公款等;這些都對馬英九非常有利。

  問題在不需單據核銷的部分。首長以領據簽名領走後,這筆錢算是公款,還是可視為已為首長所有的私款?如果是公款,預算法規定沒用完的公款要繳回國庫,馬英九即使在特別費案爆發後捐出,仍可能被質疑沒用完為何未繳庫?並有既成犯的問題。

  但倒過來說,如果認定是公款,當首長特別費不敷使用、必須自掏腰包時,又該怎麼解釋?

  依“行政院”的說法,特別費是政府編列預算給予具“實質補貼”性質的首長業務費用,“法務部”的解釋也認為給首長的“特別酬庸”,即使未用盡,慣例上也不必繳回。在信賴保護原則下,馬英九未將剩餘的特別費繳回,又是誰的責任?

  另一方面,馬英九對特別費的認知,牽涉他有沒有犯意的問題。如果檢方認定特別費全數都要用在公務上,全部都是公款,馬英九也有同樣認知,卻將沒用完的錢留在個人帳戶,當然符合貪汙罪的要件。

  若是馬英九本身認知不清,他個人有無“違法意識”,有無侵占公款、貪汙犯意,就是檢方亟須釐清的關鍵。

  就法論法、就證據論證據,特別費因為長年來的便宜行事,在法令認定、解釋上,確實有許多灰色地帶,可由檢察官藉由馬英九案來畫下紅線;至於紅線畫在那裡,案件已進入收尾階段,答案很快就會揭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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