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 
中時:貪汙與否 豈能以特支費支付方式為準?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2-06 09:42:29  


  中評社香港2月6日電/媒體盛傳,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於台北市長任內的首長特支費案件,將於近日由檢察官予以偵結起訴。如果真的要起訴,其罪名應該是貪汙治罪條例所列之貪汙罪,或為第四條“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或為第五條“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第六條“意圖得利、抑留或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

  台灣中國時報今日發表社論說,無論以上哪一條,都是極為嚴重的刑事犯罪,本刑最少都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當然,起訴並不表示司法定讞,未來還有一審、二審等法律程序。但是無論如何,檢察官代表人民追訴犯罪,當事人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的確是一種來自公權力的折辱與否定。準此,不管馬英九個人是否要參選“總統”,即使以貪汙罪起訴任何一位普通公務員,檢察官都該謹慎行事。當然,目前這一切都還停留在“媒體盛傳”的階段上,未來情勢會怎麼發展此刻也不宜妄做臆測,倒是此次因特別費案所引發的貪汙爭議,可以再做些討論。

  依規定,機關首長或政務官的特支費概有兩種報領方式,其一是需以單據核銷,其二是不需憑單據核銷。所謂首長特支費,是為了補助首長公關、酬酢、犒賞、喜慶、喪葬之必要開支而設之預算。以常情推論,需以單據核銷者應為固定且金額較大者,而不需單據核銷者應為無固定對象且金額瑣細者。當主計單位允許半數特支費“不需單據核銷”時,當然表示信任政務官的經費管理,既不要求當事人記帳,也不會事後核對其支出細目。任何一位政務官,只要將錢領出來,再宣稱“花光了”,就一切都合法。以馬英九為例,如果他過去八年也將一半的特支費領出來,也宣稱“花光了”,那麼今天就沒有任何題材可以炒作。之所以今天會有特別費起訴與否的爭論,只因為馬英九沒有把錢“領出”,而是由市府出納將錢“匯入”其個人帳戶。由於每個月定期有錢匯進去,檢調單位就有完整的紀錄,檢視馬英九是否有把錢“花光”。如果馬英九無法舉證他八年來的支出大於匯入,則其夫妻之間的匯款紀錄,似乎就成為他挪用特支費的間接佐證。馬案起訴或不起訴,其關鍵環節就在於此。

  社論認為,前述的推理邏輯若是作為地下電台扣應題材固無不可,但若成為檢察官的起訴理由,那就真的是不可思議了。全台灣數百位領有半數特支費的政務官,有些是以現金或支票領取,有些則是以匯款方式領取。由於沒有任何政務官會巨細靡遺地經年記帳,因此所有政務官都不可能以細目支出憑證,來證明自己“花光”了特支費。只要任內帳戶匯入的總額比支出多,那就是貪汙。於是,判定有否貪汙最重要的判準,竟然是領取特別費的方式─領現金或支票的一定都沒有貪汙,以匯款入帳者都可能有貪汙。如果涉及公務員操守名節的貪汙罪,最後竟然是依入帳之方式一分為二、判人黑白,那就真是莫大的諷刺。


【 第1頁 第2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