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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應台:我也領過特別費,如馬有罪,我怎辦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2-05 09:33:24  



  找出法條翻到“自首的定義”: 

  指犯罪人於犯罪未發覺前,向有偵察權之機關(如檢察署、警察局)或公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自動陳述其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者。 

  “自首的方式”,可以去檢察署按鈴,但是“口頭陳述或書面報告均可,書面報告不以表明自首字樣為必要。”所以,這篇文章,就是首任台北市文化局長龍應台向全民的“自首”文件吧。 

  迷宮的出口在哪裡? 

  然而,我一個人或者六千五百個人的“自首”可以啟動技術層面的司法程序,但是它解決了什麼問題呢? 

  道德不能處理法律問題,法律又不能處理政治問題。當道德、法律、政治糾纏不清,真正的價值因而混沌不明的時候,急切的我們就很便宜地把責任放在司法身上,以為司法可以提供終極的答案。可是我們明明知道,飛機時刻表可以標出台北到羅馬的里程和時速,告訴我們一天到不到得了羅馬,但它絕不可能為我們判斷我們該不該去羅馬、羅馬是不是我們的真正目標。 

  法的執行者固然必須謹守他的位置,捍衛他那一個位置不可動搖的基礎價值,但是社會作為整體卻需要一個超出單一位置的高度。白老鼠走不出他的迷宮隧道,因為他自始至終在迷宮隧道裡打轉,沒有高度,就無法綜觀全局,看見出口。我們在司法的技術解讀、藍綠的選舉盤算、統獨的玩弄操作的一條一條隧道裡一遍一遍地打轉,奮力追逐自己的尾巴,以為那就是目標。 

  馬英九案對於我們的社會所提出的真正問題是:我們眼光的高度要放在哪裡,才能在複雜混亂中看見出口? 

  誰在乎馬英九? 

  我一向不回答任何關於馬英九的探詢。利用跟一個公眾人物共事而得到的近距離觀察和瞭解來對外銷售“權威消息”,我認為是不道德的。但是今天似乎已經走到一個歷史的岔口:如果馬英九被起訴,如果馬英九因為自己的“道德潔癖”而決定退出二○○八大選,這樣一個人,作這樣一個決定,在台灣民主的進程中,意味著什麼? 

  我無意為馬英九背書。善良的李遠哲所經歷過的痛苦,對知識分子來說是一個令人深刻戒慎恐懼的教訓。結論是,很多政治人物都是在權力的測試之下,才在午夜變成怪獸,第二天早上穿上西裝去上班。如果有一天馬英九被權力腐化也轉化成一個權力怪獸──我現在、未來,都拒絕為他負任何責任。每一個人要為自己那一張選票負責。 

  誰在乎馬英九,但是台灣的未來,不能不在乎。這個政治人物在或不在二○○八的歷史裡面,對台灣的未來是不一樣的。是在今天特定的語境裡,我認為談一談我所看到的馬氏人格特質,以及這個人格特質和民主文化的關係,可能是有歷史意義的。而今天的特定語境就是,在歷經坎坷之後,人們開始普遍接受這樣一個邏輯:政治是一種詐術,畢竟需要手段,“不沾鍋”、有“道德潔癖”,不與人利益均霑,不講究“江湖義氣”,不懂得“你搓我的背,我搔你的癢”,不善於利用公家資源交換人情,就不是一個有“魄力”、有“能力”的領袖。 

  這個邏輯,應不應該被質疑? 

  我不知道馬英九有沒有作這個或作那個的能力與魄力,但是,我們共事時,曾經發生過這幾件令我印象深刻的事情。 

  天下為“公” 

  印象之一。在一次“總統”大選中,一向拒絕參與任何輔選活動的我,在半夜接到一通電話,是某一位候選人的競選主要幹將;打電話的目的,他說,很緊急了,是希望我為那位候選人寫一篇文章。 

  我極為惱火地回答說,不寫。而且,這麼晚打電話,是極不禮貌的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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