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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學者:爲什麽陳水扁願意聲請釋憲?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1-29 11:08:14  



  
大法官解釋成最後一道防綫 
   
  此外,“法務部”得以中央機關聲請釋憲,但不適合。因爲“法務部”爲憲法上之中央機關,聲請就“國務機要費”中憲法52條與刑法31條共犯認定的疑義上爲大法官解釋,固然符合釋憲主體之規定。然而,法務部對於所屬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起訴之案件,以通案監督權的行使,竟然配合上級來提出聲請釋憲,對控方之檢察官來說,應如何自處? 

  第二種,是人民、法人、政黨之基本權利救濟。惟此類之聲請主體需要窮極一切訴訟救濟程序,始得聲請大法官解釋,因此國務機要費本案被告均不適格。 

  第三種,是“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惟其聲請限於在行使職權適用憲法或法律的疑義時,始得爲適格之釋憲聲請。因此“立委”職權之行使與總統是否受刑事豁免之疑義幷無關聯,而大法官會議已作成駁回民進黨團釋憲案之共識。 

  第四種,是法官本身主動對案情表示有違憲疑義(釋字371號)。惟審判長蔡守訓早已表明本案無違憲之疑義。 

  所以,“國務機要費”一案審理至今,大法官解釋就成爲“總統”避免刑事追訴的最後一道防綫。目前已由陳水扁本人聲請釋憲,但恐有損於他本人權利尊嚴之顧慮。因爲六項外交機密工作是否存在,一直受到外界質疑,若受司法審訊,陳水扁與本案其他被告應爲“存在”的主張負舉證責任,不能因不肯配合司法調查、就不願舉證。 

  我們必須要嚴正指出,釋憲制度的目的在於保障人民訴訟救濟的權利,而非爲統治者尋求政治上的庇護。如此規避法律責任之行爲,實有悖於民進黨以“民主法治的進步”爲組黨執政的初衷。民進黨該如何對歷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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