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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學者:爲什麽陳水扁願意聲請釋憲?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1-29 11:08:14  


  中評社香港1月29日電/台灣中國文化大學政治所教授邵宗海,以及台灣大學國發所碩士生徐念慈今天發表評論文章,指出台灣“國務機要費案”是否應以聲請釋憲,解决檢辯雙方對於憲法第52條“訴究”之文義與認事用法問題,隨案情之發展紛紛浮上台面,並不斷尋求可經釋憲之主體。不過民進黨黨團的釋憲聲請已經大法官達成駁回之共識;接著由律師團懇請“總統”聲請釋憲;日昨更由“行政院”院長蘇貞昌指示“法務部”就檢察一體代表法務部聲請釋憲。 

  民進黨政府之所以甘冒不斷被大法官會議駁回之風險,乃因聲請釋憲之主體除下列兩種情形以外,實務上別無他法:一、“總統”本人適合且適格;二、“法務部”得以中央機關之名義聲請,但身份上不適合。 

  作者分析,嚴格來說,聲請大法官解釋之主體,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可分爲四種: 

  第一種,是中央或地方機關。其中“總統”爲元首,由本人直接具名聲請乃最爲適格且適合之方式。但是“總統府”與“總統府”正副秘書長則均不適格,因爲“總統府”及秘書長可能均非憲法上之機關。 

  過去大法官劉鐵錚與董翔飛曾在釋字第541號不同意見書中表明:“‘總統府’秘書長乃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其在性質上,只是機關幕僚長之角色,本身並無獨立職掌,應不具備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之能力,亦不在“得聲請解釋‘憲法’或聲請統一解釋法令之中央機關”之列”。因此若由“總統府”副秘書長卓榮泰代爲提出釋憲案,當法律解釋上並無賦與其相關之權限時,若徑行聲請,則將有當事人不適格之瑕疵,大法官會議最後應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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