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與陳水扁對幹 六件外交案今開放閱卷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1-23 09:55:28  


日前陳唐山等人拒出庭,檢察官張熙懷強硬:應強制拘提。
  中評社香港1月23日電/台北地方法院昨日不接受“總統府”復函所稱,地院函詢陳水扁事項,“均屬‘國家’最高機密,內容不得對外公開”,仍決定今日開放閱卷。

  台灣“總統府”公共事務室昨天晚間奉命表示:“遺憾”,並強調“如果公開機密文件,而傷害到‘國家安全’及利益時,應對相關人士追究其責任。” 

  台北地院昨天下午發布新聞稿指出,“上至‘總統’,下至公務員,都應依法行政”,既然陳水扁及“總統府”不願提供相關資料,合議庭因此認定“國務機要費”案的六件外交工作不是“國家機密”。

  對於“總統府”指將追究開放閱卷相關人的責任。台北地院表示,合議庭已極盡調查之能事,而陳水扁及“總統府”又一再拒絕答覆,如果有責任,也是“總統府”的疏失,不是法院洩密,本案也沒有違憲問題。 

  中國時報報道,台北地院合議庭十九日認定陳水扁核定的六件外交機密案為“非機密”,今天開放閱卷,陳水扁若有不同意見,應在昨天中午前函復地方法院。“總統府”副秘書長卓榮泰下午三點召開記者會說明,稍後得知台北地院仍決定開放閱卷,再度透過公共事務室,發表措詞強硬聲明。 

  卓榮泰表示,“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從事機密外交或是採取各種確保兩岸關係安全穩定的政策作為,屬憲法賦予“總統”的專屬職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二條均有明訂。 

  他解釋,“國家機密特權”(StateSecret’sPrivilege)是“總統”對於“軍事、外交或敏感的‘國家安全’機密”拒絕提供資訊的特權。維持這些資訊的機密性,是“總統”有效行使憲法職權所必須,受絕對的保障。且“國家機密特權”屬於“憲法”位階,其範圍非以“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為機密者為限。 

  卓榮泰表示,台北地院函詢內容,“總統”之前已向“國務機要費”案承辦檢察官陳瑞仁陳明均屬“國家絕對機密”,陳瑞仁也向陳水扁保證負保密義務,並將所有機密資料封存,不公開、不洩密,非經“總統”同意不得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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