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費案 檢方擬引真調會釋憲解決機密爭議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1-02 22:40:02  


  中評社香港1月2日電/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目前檢辯雙方為六項“外交工作”及陳瑞仁訊問陳水扁筆錄究竟是否屬機密僵持不下,公訴檢方為說服合議庭法官儘速進入審理程序,下週開庭時擬援引大法官就“319真調會條例”做出的第五八五號“釋憲”意旨,主張由法官直接解決爭議。

  據中央社報道,關於陳瑞仁筆錄,辯方律師認為,陳水扁當初接受陳瑞仁訊問筆錄時,強調所言內容屬“機密外交工作”,希望檢方保密,陳瑞仁將筆錄製成文書後也稱內容屬機密,因此相關卷證在審理前應送“總統府”核定機密等級。

  公訴檢方則強調,陳瑞仁當初將陳水扁的筆錄卷證密封,是尊重陳水扁的請求,也擔心全案移審法院的行政流程中,被錄事或工友等不相干人員看到而外洩,並非陳瑞仁認定三袋卷宗已屬機密。

  至於“國務費”案中六項“外交工作”,公訴檢方要求“總統府”應提供當初核定為機密的文號、流水號簿冊,以釐清這些專案究竟有無完成機密核定,辯方律師則認為,六項工作當初陳水扁向陳瑞仁說明時既已表明是機密,自然沒必要另外再確認當初有無被核定為機密的問題。

  檢察官張友寧今天認為,大法官當時就“真調會條例”有無“違憲”做“釋憲”時,就已說明,待查事項若屬行政特權之資訊、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出現爭執時,只要有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即可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國務費”案中爭議的“外交工作”與卷證文書,都在機密保護法規定範疇,因此機密爭議可由法官直接裁定予以解決,不必再往返於“總統府”、法院、當事人之間,虛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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