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突然發難 國務費機密資料27日前送法院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2-22 14:46:17  


  中評社香港12月22日電/台灣的“國務機要費”案今天二次開庭,檢察官張熙懷在中午休息前突然要求審判長即刻去函“總統府”,聲請有關“國務機要費”機密部分周邊資料的保全證據;合議庭下午駁回檢方這項請求,但仍將去函“總統府”,在本月27日中午12時之前,把檢方要求提供的資料以最速件送交台北地方法院。 

  據東森新聞報道,“國務費”案今日二開程序庭,庭上氣氛火藥味比上周更濃。針對本案涉及“外交機密”部分,檢察官認為,所謂機密根本是虛構的,因為檢方曾上美國卡西迪網站查閱資料,上面載有台灣捐款證明,怎麼算“外交機密”;檢方還說,辯護律師“要閱就閱”,因為根本沒機密可言。

  不過,辯方律師顧立雄反駁說,是否為“外交機密”,不是檢察官、審判長說了算;馬永成也發言指出,有關贊助海外民運人士部分,千萬不得公佈。

  此時,張熙懷突然起身,強調本案涉及偽證罪,要求審判長即刻去函“總統府”,聲請有關“國務機要費”機密部分周邊資料的保全證據,因為接下來2小時的休息時間,“很難臆測會發生什麼事”,暗指“府”方可能湮滅相關證據。

  張熙懷進一步表示,他非常擔心吳淑珍的安危,因為吳淑珍曾對李碧君說“到死都不承認”;此話一出引起顧立雄反彈,他說“外交機密”是檢方起的頭,應由檢方自行收尾,檢方不能“沒事就酸兩句”,讓人聽了十分不爽。 

  張熙懷則說,他相信,聲請保全證據,對吳淑珍的病情、“放下心中大石頭”有正面幫助,也是保護被告權益的做法,且聲請保全證據動作,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四規定,屬合法聲請動作。審判長則裁示休庭30分鐘後再決定是否同意。

  下午2時許,合議庭做出裁決,駁回檢方請求。法官表示,檢方聲請不符合刑事訴訟要件,因為相關資料對被告有利,沒有必要業滅證據;第二,對於檢方要求提供的六項事實相關資料,地院將去函“總統府”,在本月27日中午12時之前,把資料以最速件送交台北地方法院。

  這六項事實包括:“F案(外國公關公司)”、“資助海外民運人士”、“甲君之秘密外交工作”、“來自曾天賜新台幣三百二十萬元之秘密外交工作”、“呂秀蓮之台灣禮敬團活動”及“對東北亞之秘密外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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