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特別費定位 攸關馬英九是否脫困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1-26 12:17:41  


  中評社香港11月26日電/馬英九特別費案,像星火燎原般擴大延燒,是否構成犯罪,除了法律見解,還得從有無“不法所有意思”的犯罪故意,以及主觀認知、預算法究竟是規範機關或涵蓋個人等層面綜合考量。
 
  馬遭認定侵占 律師團採雙軌辯護 

  中國時報今天特稿分析指出,若純以“公款”定位特別費,馬英九恐難過關;若從有無犯意、主觀認知,就有機會閃過罩頂烏雲。
 
  以目前的檢方訊息來看,侯寬仁應是明確將特別費認定為公款,質疑馬英九將無單據特別費都匯入特定帳戶,而剩餘公款又未結算繳庫,有違預算法。檢察官的質疑,從犯罪偵查實務來說,是必須的。畢竟不經徹查,怎麼知道有沒有構成犯罪。 

  馬英九律師顧問團稱,馬捐款總額遠超過特別費,顯見馬並無侵占、詐取公款的意圖與事實。但馬捐款數額有四千餘萬都是選舉補助款,扣除這四千多萬元,馬宣稱的捐款數,實質少於特別費總數,在“出比進少”的情況下,若“貫徹”預算法的原則,則馬英九律師團的策略,能否說服檢察官就是個大問題。 

  刑法第十六條也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馬英九如稱對相關行為可能觸法不知情,是“制度殺人”,檢察官也可以不予採認。 

  不過,由於預算法主要是在規範“中央政府”預算的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首長非機關,個人的特別費使用,是否可依預算法規範,法律上還有得爭執,這是馬英九的律師顧問團,可以辯護發揮的地方。 

  再則,特別費的相關規定,從領取到使用、核銷,甚至該不該剩餘繳庫,相關規定並不完善,甚至並未明確規定匯入帳戶的特別費,用不完的一定要繳回。 

  一般領用特別費的首長、主管,主觀上都認為無須單據、匯入個人帳戶的一半特別費,就是由個人來支配使用,如果主觀上沒有故意侵占的不法意圖,只是“把持有、當私有”的錯誤認知,在沒有犯意下,就不會構成犯罪。
 
  貪汙治罪條例規範的各種貪瀆罪,處罰的前提都得行為人要有“不法所有意思”。馬英九如果沒有為自己或為他人“不法所有意思”,單憑特別費匯入私人帳戶,就認定構成貪汙,則法律失之過嚴,凡有相同情形的眾多首長,勢必都難逃法律追訴。 

  特別費問題,已經不是單純的法律面能解,只能政治解決。朝野共商立法解決,儘速釐清首長特別費的定位,才是最後一途。 

  但無論如何,都已無法影響偵辦中的馬英九個案,就最現實的政治現實來說,馬英九與國民黨應開始思考提出司法救濟,並及早做好若起訴的政治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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