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都“潛在性”被告了,還要怎樣硬拗?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9-09 10:55:09  


  中評社香港9月9日電/中國時報今天發表社論說,台灣高檢署證實,查黑中心辦案人員已於上月間以偽造文書、貪瀆罪嫌之重要關係人身分,分別訊問過陳水扁夫婦。陳水扁承認事前知情,並授意使用他人發票核領“國務機要費”,吳淑珍也坦承替陳水扁找發票,目的都是為了台灣拚外交。檢察官於偵訊時,並已當面告知陳水扁夫婦可能涉嫌的犯罪行為包括偽造文書及貪汙治罪條例,訊問時可以請律師在場。陳水扁夫婦做為涉案重要關係人,也被稱為“潛在性被告”。陳水扁夫婦有無違法犯罪行為,至此社會大眾心中都已有了自己的答案。 

  社論說,前此立法院投票決定罷免案應否成立之際,或是面對百萬人民倒扁運動時,為陳水扁夫婦辯護的人士,特別是民進黨方面,一貫的說詞都是陳水扁如果經過司法判認違法才該下台,不能訴諸社會觀念中的普世政治道德破壞陳水扁的任期保障,游錫堃甚至說出道德只是封建思想的話語,現在事態發展至此,“潛在性被告”的封號都上身了,還要為陳水扁怎麼辯護呢? 
 
  對民進黨而言,的確到了施明德所提問的,民進黨的高華德何在的階段了!當年高華德參議員挺身而出,對同黨的尼克松總統展現諤諤忠言的時候,並不是因為認定尼克松總統犯罪,而是因為尼克松政治不誠實;其實,尼克松總統當年辭職下台,只是因為最高法院命他交出的錄音帶足以證明他在大眾面前公然說謊,他的謊言並不足以使他成立犯罪。福特總統雖然給予赦免,也只不過是使後續的程序不必繼續,尼克松對於水門案事先並不知情,下台純粹只是不肯承認事後得知其事而負擔政治道德責任而已。

  社論說,民進黨拿著違法而非違反普世政治道德做為陳水扁應否下台的標準,與尼克松所屬的共和黨乃至尼克松本人相比,差距已不可以道里計,何況現在已經到了“潛在性被告”的階段了呢?民進黨難道還要硬拗,認為檢方的說詞不能算數,要到起訴、甚至是一審判決,甚至是三審有罪定讞之後,陳水扁才該下台?民進黨不要忘了,政治是非的標準,社會大眾自會有判斷的。其實憲法明文規定總統任內除了內亂外患罪責之外,偽造文書與貪瀆的罪應是任內不得追訴的行為,檢察官連起訴書都不能寫,遑論任內三審定讞?依據這樣的標準,民進黨無非是告訴民眾,陳水扁除了犯下內亂外患三審定讞之外,沒有任何半途負擔政治道德責任下台的可能?尼克松總統如果在世,恐怕會恨不能有民進黨為師,害他笨到為了政治道德責任而辭職下台? 

  從陳水扁本人的角度,是精明的律師,面對自己及配偶均已成為“潛在性被告”的局面,大概會想到無罪推定原則做為辯護詞令。陳水扁請不要忘記,律師為當事人主張無罪推定原則當然是天經地義,被告承認使用他人發票報帳,只是空口說是銀錢未入私人口袋,一心為了外交云云,再要以無罪推定自辯,只會得到此地無銀、死鴨子嘴硬的社會觀感。社會大眾做為政治道德審判庭上的陪審團,裁決其實已經做成了。看看今天會有多少人走上凱達格蘭大道吧!知道為什麼選擇今天這個日子嗎?別人或許不記得,陳水扁律師不會不知道今天九月九日是律師節,律師節成了百萬人民上街要求律師“總統”下台的日子,這是多麼諷刺而又令人遺憾的場景!同時應該表示嚴重抗議的還有律師們吧!一位玩法弄權的律師“總統”,敗壞了律師的名聲,動搖了律師的形象,應該是律師節從來未曾帶給律師的恥辱吧!無論是用“刑事豁免權”還是用“無罪推定”為自己還未定罪辯護,陳水扁律師能夠說服得了誰呢?陳水扁做為一位“潛在性被告”,從現在開始行使緘默權,抱定不下台就是不下台宗旨,百萬人民大概也無可奈何吧!如果陳水扁無論如何也不會辭職下台,那麼有沒有犯罪又有什麼重要呢?陳水扁再繼續為自己辯護其實也已成為多餘! 

  社論說,“潛在性被告”,多麼新鮮的頭銜啊?之所以是“潛在性”被告,實在是因為刑事豁免權讓陳水扁不能成為被告的緣故。檢察官的用語精確,陳水扁在任內不能成為真正的被告;可是這不能防阻在心中已經審判了陳水扁的社會大眾,發明其他的頭銜來稱呼這名一位創造歷史的“總統”,譬如說“罪犯‘總統’”、“貪腐‘總統’”、“偽文‘總統’”,或是“不能告‘總統’”、“不下台‘總統’”……或者從此稱之為“潛在性被告”而不名,為什麼呢?只因為他的政黨裡面,根本沒有高華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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