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破產有人權負債無責任?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7-21 10:12:06  


  中評社香港7月21日電/特區終審法院昨日裁決,在現行《破產條例》下,破產人士離港前須向破產管理處申報,做法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應予撤銷。

  《大公報》今日發表社評道,有關案件,是由破產管理處主動提出的。事實是所謂“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在現行法例下,破產人士只要安然度過四年破產期,就又可東山再起、“好漢一條”,根本並無違法潛逃的必要。而另一方面,近年港與內地接觸頻繁,破產人士也有親朋戚友或社交活動,如果離開香港到深圳一日,也要申報,申報者不嫌煩,“破管署”也會應接不暇。據“破管署”署方稱,有關規定既要查閱出入境紀錄,又要核對申報人的旅遊證件等資料,令該署的行政工作量大增,而效果卻並無迫切性,所以才提出予以廢除。

  終審法院昨日的裁決還提到了“違憲”的嚴重性。根據基本法第三十一條:“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證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無須特別批准。”在本港,破產不是一種罪行,在現行破產條例下,破產人即使離港前沒有申報,返港後也只會被延長破產期,性質與警方的“棄保潛逃”不同。

  社評指出,因此,在上述情況下,堅持執行破產者離港申報條例,確實並非必要;按“破管署”建議,今後只有離港超過三個月者才需要事先申報,顯然更為可行、合理。

  放寬破產者離境申報並非大事,無需深究,但是,由此而暴露出來的一些問題卻值得深思。據“破管署”透露,目前本港的個人破產者人數高達十萬人,為了及時發布終院昨日的裁決,該署未來的周末和周日要加班工作,才能把十萬封信件發出去。

  社評說,在這一片耀眼繁榮、強勁復甦的背後,在這號稱金融中心、旅遊之都的國際都會級城市,原來生活著十萬名的破產者,無論如何都不能說是一件可以等閒面對的事。十萬名的破產者,代表著一個個失敗、遺憾、破落的故事以及一筆筆無法償還的債務,代表著十萬個生活在負債重壓下的不愉快個人及不幸家庭,是使人震驚及不安的。

  在資本主義社會經營法則下,“成王敗寇”,由於經營不善、缺乏眼光或理財無方,公司或個人陷入破產境地,本不是什麼奇怪的事,破產也可以說是一種奮鬥、掙扎最後“光榮失敗”的代價;但是,眼前的十萬名破產者,卻未必盡是這麼一回事。事實是,近年本港除了傳統正常營商或創業失敗的破產者外,還“大量湧現”了一批純因揮霍無度、入不敷支、只顧眼前享樂而完全不顧後果的所謂“破產者”,他們破產不是為了事業,而只是為了消費,為了滿足個人的虛榮感或購物狂;他們其實根本無“產”可破,而是一群十足十的“賭徒”或“先使未來錢”的負債者。

  社評表示,而更為諷刺的是,“破產條例”之設,本來是為了“懲前毖後”,既給予一些事業失敗者一種懲罰,他們雖未犯法,但經營上犯了錯、負了債,就要面對後果,破產期內不得過奢華生活、也失去了信貸資格,但破產同時也是給予他們一個“翻身”的機會,只要破產期內安份守己、生活檢點,期滿就可以捲土重來。但是,近年的事實卻是“破產”已經成風,“破產條例”被大量濫用,而且成了一些人不負責任、不顧後果惡行的脫身藉口,“大不了就申請破產”,債務一筆勾銷,能奈我何?

  據專門處理破產申請的法律界人士指出,近年經濟好轉,按道理破產申請應該減少,但事實卻是“不降反升”,今年五月份向法庭申請破產的個案,達到九百五十九宗,較四月份增加百分之十八;今年首五個月累計破產個案已達四千二百四十八宗,較去年同期上升百分之四點八,而其中大不乏因“碌爆卡”或賭錢輸光負債的破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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