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要做真正的老闆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7-19 06:25:09  


  中評社香港7月19日電/真正的老闆是要管人管事管資産的。但在中國,即便在國資委成立兩年後,這樣的老闆也無從尋覓。廣州日報發表經濟學教授趙曉文章稱,由此出現了一個經濟學家劉遵義指出的悖謬現象:在美國,企業賺一塊錢要繳五毛錢稅,政府“負盈不負虧”,等於是企業的一半合夥人;在中國,國企名義上歸政府,但虧了賴政府,賺了錢政府看不見,政府實際上“負虧不負盈”,還不如不要政府擁有。如此悖謬的局面當然不能爲繼。

  2006年年初,在中央企業負責人工作會議上,國資委主要負責人明確表示:國資委已形成了國有資本預算編制的初步工作方案,自2006年開始,要正式試編中央企業國有經營資本預算。最近,國資委再次傳出風聲,國有資本預算將在年內推出。老闆的“看得見的手”看來真的要伸出來了。

  文章說,國有資産所有者即投資人分得資本報酬——分紅,本來是理所當然的。但自1994年開始,國家爲了國有企業自身的長遠發展,允許國有企業停止向國家財政上繳利潤和分紅。2003年以來,國資委花費大量人力、物力來討論國有資本預算制度的可行性,而部分地方國資委則悄然進行了一些試點,現在國資委宣告在2006年正式試行此項制度,意味著在管資産以及負盈也負虧這方面,國資委終於邁出了關鍵一步。

  文章表示,建立國有資本預算也就是制定一個財政年度內國有資本經營性收支活動的計劃。這項制度將涉及到國有企業利潤重新分配,即國有企業要將自己的利潤上繳國資委,體現了出資人應享有的國有資本的收益權,從而結束長期以來國有資本預算職能一直由財政部行使,與公共預算混列的混亂局面。

  其實,國資委建立的國有資産預算制度與財政預算體制幷不沖突,國有資本預算總體上應該是在公共財政框架內的一個相對獨立的預算體系,幷作爲財政的一個附加預算向人大定期彙報。相比之下,國有資本預算的收入是憑藉國有資本取得的投資收益和資産轉讓收入,按照市場經濟的一般準則和根據國有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及增强國有經濟的控制力的要求,投向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脉的關鍵行業和重點領域,實現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因此,政府財政公共性預算與國有資産經營性預算應該分離分列。

  文章指出,國資委宣佈將從央企收入中分紅,是這次國有資本預算體系中的一項重大變革。如前所述,國家作爲中央企業的所有者,國有企業向國家上繳盈利本是理所當然的事。而且無論是在規模上還是在贏利方面,與10年前相比,今日國有企業的“口袋”已經完全不同。2004年,國有重點企業實現利潤5897.6億元,比上年增長49.8%。其中中央企業全年實現利潤4784.6億元,同比增長57.6%,佔全部國有重點企業實現利潤的80%以上。而據估計,2005年,中央企業的利潤將高達6000億元。迅速變肥的央企,意味著作爲出資人的國家收回自己的資本報酬時機已經成熟。

  針對企業化經營與行政化管理界限模糊,公共財政與國有企業經營收益混雜現象,這次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方案還明確規定:在企業經營預算下企業行政職能和公共管理預算分開執行。這將有利於企業更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職責。因爲,一旦企業虧損,如果是企業管理者經營不善,那領導層就要撤換;如果是行業、市場環境發生了變化,那麽國資委將用國有資本預算的收入給予支持。

  國有資本預算制度建立後,將把它的收入資金投入到培養有國際競爭力的國有企業和重組困難的國有企業中去。這些資金將暫時放在“自己”手中,然後委託國有資本經營公司管理這筆資金,實現資金的合理利用。可以利用這筆資金扶持關鍵領域競爭力弱的企業建設,也可以擴大有較强競爭力的企業規模,加大企業資金投入,對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有一個更好的規劃。

  文章認爲,設立國有資本預算要把握適當的範圍和合理的尺度,不宜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産經營活動,以免陷入新的“政企不分”和“政資不分”的境地。根據這樣的原則,國有資本的經營預算編制如果延伸到國有企業一級,企業的收支就可能被統得過死,從而影響到企業獨立經營、自我决策的權力,導致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與市場經濟下政企分開的改革方針發生矛盾。

  文章强調,在設立國有資本預算時,各種相關的配套責任也必須跟上。當前,國資委對被委託的國有資産進行有效的經營管理,但是對强化預算管理的透明度和問責制幷沒有實質的約束和限制。因此,國有資本預算和社會保障預算的信息披露以及問責制應該同時積極推動,國有資本預算制度從一開始建立起,就應該把它作爲財政預算的一部分定期公開披露。

  此外,社會各界對國有資産的分類界定逐漸形成共識,不光是國有經營性資産,還有非經營性資産、資源性資産等統統納入立法者視野。由於立法本身涉及整個大的利益格局的調整,涉及國有資産的所有政府部門都參與立法,以往立法中容易出現部門利益成爲立法表達主體的情况已經淡化。因此,在這些積極因素的前提下,國家立法機構應盡快推出經營性國有資産管理法,把國有資産的經營預算、定價機制、交易規則和程序等問題規範化,還國資監管部門一個更加清晰的法律定位,爲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外部環境。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