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要費案辯護律師出招 偵訊陳水扁“違憲”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2-22 09:26:03  


吳淑珍今天不出庭。
   中評社香港12月22日電/機要費案今日繼續開庭整理證據爭點,刑訴二二八條將成攻防焦點。據悉,吳淑珍的辯護律師團已提補充理由狀,提出新違憲主張。律師團主張,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第四項,均未將“總統”排除在外,檢察官又將陳水扁列為被告偵查、訊問,顯有違憲之虞,其證詞不得作為不利吳淑珍的證據。 

  中國時報報道,律師團上周庭訊,原本質疑刑事訴訟法第一七六條之一規定,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未將“總統”排除在外,有違憲法第五十二條的刑事豁免權。 

  上周退庭後,經律師團研究,增列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也侵犯“總統”的刑事豁免權,於日前提出補充理由狀呈庭,今日將成為檢辯雙方攻防的另一焦點。 

  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犯者,應即開始偵查。 

  第四項規定,檢察官訊問傳喚到案的被告之後,如無羈押必要,可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認有羈押必要者,可以逮捕,並聲請法院羈押。 

  律師團認為,陳瑞仁檢察官傳喚陳水扁時,雖然名為犯罪關係人,但偵查卷上卻是記明“被告”陳水扁,顯然是將他列為被告進行偵查。 

  其次,檢察官傳喚相關證人訊問時,都問明證人與陳水扁間有無親屬、僱傭關係,這也是將陳水扁當作被告在偵查。律師團主張,“總統”擁有刑事豁免權,檢察官不得將其列為被告偵查,或對其行使強制處分權,但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第四項均未將“總統”排除在外,顯然牴觸憲法第五十二條刑事豁免權。 

  律師團認為,依據毒樹毒果理論,檢察官以被告身分偵訊“總統”的筆錄,有違憲之虞,應不具有證據能力,不能採為不利吳淑珍的證據。 律師團成員也指出,陳水扁的偵查筆錄,目前都列為機密卷,律師團連陳水扁應訊時是否有具結,都不知道,辯護人與檢察官之間,顯然也有武器不對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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