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修憲的程式和條件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5-11 04:29:49  


  中評社溫哥華5月10日電/ 美國聯邦憲法是美利堅合衆國的立國之本,對憲法進行修改或補充必須慎之又慎,這是不言而喻的。憲法第五章特別規定了修正美國憲法的程式。

  據《美國之音》報道,這裏,爲各位介紹提出和通過憲法修正案的程式和條件。 

  *與時俱進和憲法穩定間的平衡* 

  早在美國聯邦憲法起草之初,開國先賢們就清楚地意識到,無論憲法制定得多麽完備,隨著國家的發展和時代的變遷,憲法必然需要不斷加以修正補充,但他們同時認爲,憲法的修正不宜過於頻繁。 

  *提出和通過都需壓倒多數* 

  爲了維持這兩者之間的平衡,美國的開國先賢們設計了一套啓動修憲的雙重程式,也就是說,修正憲法的程式可以由國會發起,也可以由各州發起。如果是由國會發起修憲,必須由國會參衆兩院至少三分之二多數議員提出憲法修正案,也就是說,憲法修正案必須得到至少290名衆議員和至少67名參議員的支援。假如在州一級發起修憲,則必須由至少三分之二的州議會要求國會召開修憲會議。到目前爲止,美國憲法的歷次修正都是通過第一種方式啓動的。 

  憲法修正案在正式成爲法律之前,還要經過批准的程式。修正案在國會或者修憲會議上獲得通過之後,必須獲得四分之三的州,也就是37個州的議會批准,才能生效。憲法第五章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國會有權決定究竟是由各州的立法機關,還是由各州的特別修憲會議來執行批准程式。在歷史上,只有憲法第21修正案,也就是廢除禁酒法的修正案,是由各州的特別修憲會議批准的。 

  *附加而不更改* 

  需要注意的一點是,美國跟許多國家不同,憲法修正案並不對憲法本文進行任何修改,而是作爲憲法的附加條款。按照規定,憲法修正案送交各州之後,必須在七年之內決定是否批准。不過,這個規定曾經有過一次例外。規定男女平權的憲法修正案1972在國會獲得通過,爲了爭取這個修正案得到批准,把最後期限推遲了三年,但1982年終於未能獲得四分之三的州議會批准。 

  *提案很多 通過的很少* 

  自從頭十個憲法修正案、也就是“權利法案”1789年獲得批准之後,前後有一萬多個憲法修正案曾被提交到國會,其中絕大多數都沒有進入送交各州議會批准的程式。最近,國會議員提出的幾個憲法修正案包括這樣一些內容:對競選公職的候選人的自費競選資金額度加以限制;爲全體公民提供醫療保健;規定有意損壞和侮辱國旗屬於非法行爲;把美國國會參議員和衆議員的年齡限制降低到21歲。另外,布希總統曾經提出禁止同性別的人結婚的憲法修正案。但是,這些修正案都沒有獲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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