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15日電/中國時報今天發表社論說,立法院臨時會提出議程,將陳水扁罷免案優先排入全院委員會審查。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咨告陳水扁於審查前七日內提出答辯書。陳水扁則旋即決定,拒絕提出書面答辯。這是“中華民國”憲法史上首次立法院審查罷免案,陳水扁卻明白拒絕答辯,這是什麼意思?
依法言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明文規定,“被提議罷免人不提出答辯書時,全院委員會仍得逕行審查。”準此可知,陳水扁若不提出答辯書,並不妨礙罷免案之審查與後續程序。提出答辯書不是陳水扁的法律義務,毋寧是一項權利。陳水扁拒絕答辯,似乎是在決定行使他保持緘默的權利。然而,罷免陳水扁是一件大事,陳水扁決定如此,在憲政上具有何種意義,值得探討。
社論說,應該釐清的是,罷免案是一種命陳水扁去職的政治程序,不是一種司法程序,最後會交由人民加以決定。作為政治程序的罷免與作為司法程序的彈劾,一項差別在於,彈劾案的成立必須具備法定事由,罷免案則不然,其成立與通過,可以備具理由,也可以不具理由。罷免就像選舉一樣,如何決定存乎選民一心,純然是一種政治性的決定。不過,立法院作為罷免案的提案機關,為了表現其政治上負責的態度,如果通過罷免案交由人民投票,為了顯現發動罷免的正當性或是增加其間的說服力而於罷免案中備具理由,應屬可以期待。唯其如此,陳水扁提出書面答辯自我防衛,也就可供選民思考抉擇。
申言之,罷免案作為一種政治程序,與被告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行使緘默權的含義大不相同,刑事訴訟法上的基本原則是不能因為被告保持緘默而認定被告有罪,因為控方追訴被告犯罪,應該提出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法院才能為有罪判決,但是陳水扁原已享有刑事責任豁免特權,陳水扁不必犯罪亦可罷免,罷免程序並不通用刑事司法的原則。立法院中成立罷免案並不需要法定事由,也無法定舉證責任歸由立法院負擔的問題,陳水扁保持緘默,並不能阻擋罷免案的成立,陳水扁若是認為憑保持緘默展現立法院不能通過罷免案的理由,不但過於一廂情願,也把罷免與追訴犯罪混為一談,怨艾自誤之處,不免自貽伊戚。
其實,拒絕提出答辯,乃是憲政上一項絕大的錯誤示範。陳水扁或許以為,罷免案的提出不需要法定事由,此次也無政治正當性,不論是否提出答辯,立法院正反態勢已定,均不會影響結果。可能陳水扁所不知道的是,此次立法院中提出罷免案,不能從藍綠對決的政治鬥爭加以理解,從圍繞在陳水扁周圍的種種貪腐弊端一再被揭發以來,要求陳水扁知所進退,民調顯示已是台灣相當多數民眾之想法,陳水扁對於親信家人所涉種種弊案的參與及知情程度,還有失職、失察、用人不明、縱容卸責的種種表現,再加上在位期間內政並無明顯政績,經濟並無傲人成就,對外關係進退失據,國家元首失範失儀,在在都已使得立法院提出罷免時討論並不令人感到突兀,陳水扁不能假設所有的立法委員都已政黨旗幟鮮明,心意已決,而拒不提出答辯,這樣反而足以突顯罷免案在立法院交付表決時,支持陳水扁(亦即否決罷免)的立法委員們是否根本不知陳水扁有何正當答辯理由的情形,盲目反對罷免,也就是陷入了只問黨派立場,不問正義是非的絕境。
不僅如此,陳水扁在立院符合民間期待而提出罷免案討論之際,竟然拒為任何簽覆,須知現在虧欠社會一種合理釋疑交待的,並不是立法院在野黨,而是陳水扁本人。例如陳水扁究竟是以什麼立場、什麼態度、如何參與處理台肥案?陳水扁家人親信這許多弊案,陳水扁何以一概不知?被蒙蔽到此?事後有無查證?查證後應如何處置?對於夫人種種奢靡而長期不知檢討節制的行為,包括友人集資購買禮券的詳情、夫人接受饋贈的禮物、家庭醫師、律師與女婿、親家財務往來足啟常人疑竇之處處等等,均有詳細說明的必要,也是社會企盼陳水扁澄清的地方,現在陳水扁一概拒絕答辯,只會貽人情虛不敢答辯的解讀。陳水扁拒不回應輿情在前,膽怯向立法院提出答辯在後,支持者除了盲目加以信任、無理由無是非的給予支持之外,根本缺乏任何可為陳水扁提供辯護的合理立場。陳水扁不肯提供答辯,以後不論罷免案能否成立,陳水扁的政治名譽,大概真的也只能用“罵剩的就是賺的”來形容了。
社論指出,我們無法想像陳水扁是基於什麼樣的政治智慧決定拒絕提供罷免答辯;我們只能說,陳水扁實在缺乏自我省思、坦蕩卻疑、誠懇表白的勇氣,已經為罷免案的正當性,加添了無限豐富的想像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