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機要費 假發票真核銷一旦成立 即涉貪瀆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8-16 09:36:37  


   中評社香港8月16日電/高檢署查黑中心偵辦陳水扁政府“國務機要費浮報弊案,依貪瀆、偽文等罪名開出針對證人李慧芬的“證人保護書”,據悉偵辦的利害關係人包括陳水扁、吳淑珍等都列入。 

  中國時報報道指出,未來若查出確有“假發票,真核銷”的事實,相關人員就有可能涉及最輕判刑五年以上的貪瀆重罪。就算陳水扁在任內有刑事豁免權,但再過一年九個月卸任後,檢察官還是可以續行追訴。 

  “國務機要費”是台“總統府”的工作計畫費,並非臺灣領導人個人的“私房錢”,應使用於公務,並依有關規定支用。它是特支費,屬公務上彈性運用款項。但從今年六月立委邱毅持李慧芬提供的發票影本爆料後,“國務機要費‘單據出現令外界起疑的報銷單據。案件因審計部前往府方查案後,發現確有私人花費的單據被拿來報公帳,高檢署查黑中心遂立案偵辦,案件如滾雪球般,在李慧芬返台受約談後達到高點。 

  報道指出,持不實單據報銷,或巧立名目請領,若陳水扁未授意或不知情,經手或承辦人員,不論是否屬於自己主管或監督事務,可能涉及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的圖利罪之嫌,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還可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倘若陳水扁知情或授意,可能觸犯圖利罪,或刑責更重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之嫌,可判刑七年以上,並可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若是陳水扁家人、配偶提供不合法的支出憑證報銷,在陳水扁家屬不具公務員身分下,固然不涉貪瀆罪,卻另涉及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等罪嫌。 

  陳水扁只要不是觸犯“內亂、外患罪”,都不受追訴。但這只保障在其任內,一旦卸任就不再受保障。事實上,陳水扁在這六年多任內,被控訴的包括瀆職、貪污、選罷法、詐欺、誹謗等罪名,不勝枚舉,檢方都依法先行簽結。 依據憲法五十二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陳水扁的刑事豁免權,將在二零零八年五月廿日卸任為止。而其所涉刑事追訴期限,以貪瀆罪嫌最重,追訴期限可達廿年。一旦卸任後,檢方即可把暫時簽結的案子重新偵辦;至於吳淑珍若涉案,因不受憲法保障,檢方可以馬上展開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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