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定性倒扁是流血革命,深綠揚言血洗台北城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8-22 09:42:53  


  中評社香港8月22日電/台灣聯合報今日發表社論說,“百萬人民倒扁”即將在凱達格蘭大道登場。但是,主管當局應否核准此一連續跨日集會示威活動,似仍見仁見智。不妨先為三個問題找答案: 

  第一個問題:能否禁止民眾集會示威倒扁?答案是:依法沒有理由禁止,在政治上更不可能禁止。若強加禁止,後果不堪設想。 

  第二個問題是:倒扁者為強化示威效果,不願“晚上十時打烊下班”,則依法有無權利申請連續跨日集會?答案是:有。依集會遊行法第九條,只規定申請集會者必須載明集會之“起訖時間”,而無“集會僅限一日,且應在晚上十時結束,不得連續跨日舉行”之規定。所以,人民依法有權申請跨日集會。 

  第三個問題:人民申請連續跨日集會,主管當局有否准駁(許可或不許可)的權力?答案是:有。依集遊法第十三條,主管機關在許可人民集會時,須載明“起訖時間”,唯亦無“必須限制其早上起、晚上訖”之規定。亦即,主管機關依法有權核准人民跨日集會;因而,此次台北市中正一分局許可施明德等之集會,是依法、合法的裁決。 

  社論指出,問題是:主管機關對人民申請集會既有“准、駁”之權,即有不許可的權力;則警局此次為何不駁回施明德的申請,不准許其跨日集會? 

  這就涉及了集遊法第二十六條所規定,關於集會遊行之准駁、限制,或命令解散,必須衡酌考量公平合理的法益均衡與比例原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在不許可集會遊行,或欲對集會遊行加以限制,或欲對集會遊行命令其解散時:“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的均衡維護,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此即所謂之“比例原則”。 

  然則,若就本案之“法益均衡”與“比例原則”而論,北市中正一分局恐無不許可施明德等申請跨日集會之餘地;遑論強制其“在每日晚上十時結束,否則即命令解散,甚至強制驅離”。 

  社論指出,當前的憲政危機是:陳水扁挾持了整個“憲政”體制,而人民除了僅存的言論自由權及集會遊行權以外,在“憲政”體制上已無任何憑藉。現況是:檢調為陳水扁吃案,“立法院”封殺了人民公投罷免的權利,民進黨不能自清,反對黨懦弱無能,這是“絕對強勢的陳水扁vs.絕對弱勢的人民”的局面;而“倒扁”涉及了最高的“憲政”法益,集會遊行權則是“憲法”賦予人民最基本又最平和的權利;倘若主管當局連人民最後的這一點憲政權利也要加以剝奪限制,不容其跨日集會表達民意,則豈能實現“法益均衡”,又豈是符合“比例原則”? 

  就“憲政”及法治而言,此次集會無疑符合“以最低社會成本(靜坐),追求最高憲政法益(倒扁)”的比例原則。但說到極致,“靜坐/倒扁”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法益均衡,仍要看在實際進行後,社會民意對其如何評價。倘集會示威的實際表現,仍能符合法益均衡及比例原則,多數人民自會支持;反之,若不符合,多數人民自會反對,則其倒扁行動亦將失去社會認可。主持此次集會者,應有此種警惕。

  尤其,當陳水扁已逕指此次運動為“流血革命”,深綠亦揚言將“血洗台北城”;倒扁集會者應全力避免此次集會主動地或被動地變調變質。 

  此外,有人認為,許可跨日集會的先例一開,未來若“比照辦理”,將後患無窮;但是,一方面可修法將“比例原則”與“法益均衡”在法制上盡量客觀化,以作為“准駁”的準據(例如對於在交通要衢連續跨日集會應作必要限制);另一方面亦可由社會民意來評判今後的跨日集會示威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與“法益均衡”,則未必所有的跨日集會皆能獲得社會之認同支持。 

  社論認為,此次跨日集會是否合法的爭議,使各界對集遊法的真義有了更準確的理解;而十餘年來,各界居然被該法所無的“十時解散魔咒”所拘束,而竟無人發覺此一限制之不合法,實在令人啼笑皆非。 

  社論總結說,現在,台北市政府許可了施明德等跨日集會,這是合憲合理的裁定;倘若扁政府認為不符合“比例原則”與“法益均衡”,自可由扁政府出面加以否決,命其每晚十時收場,否則即由扁政府實行強制驅離及鎮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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