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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關注兩岸是全民權益 民間對話先行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10-15 00:14:39  


張亞中在“兩岸和平架構”的專題討論上作爲引言人發言。(中評社圖片)
  中評社上海10月15日電(記者 楊犇堯 林艷 孫儀威)在日前舉行的首屆兩岸和平論壇有關“兩岸和平架構”的專題研討上,兩岸統合協會理事長、台灣大學政治學係教授張亞中做了主題發言,張亞中認為,關注兩岸問題是全民的責任和權益,民間論壇須要先行。

  張亞中表示,世界的歷史,當然包括“我國”幾千來的歷史,在解決主權與領土的核心衝突時,往往是透過武力的手段來解決,“以和平方式追求統一”幾乎是一個極高難度的任務,但是做為二十一世紀中華民族的一分子,特別是在經歷過百年以來的民族憂患及內戰以後,我們對和平應有最高的期許,不是去思考和平是否可行,而是用盡所有努力促使和平是兩岸唯一的最高價值,用“和平方法”處理兩岸的核心爭議。如果我們換個角度來思考,如何共同締造未來的發展,那它實現的方式就絕對不是武力。

  張亞中認為,兩岸和平架構是一個能夠維繫與深化兩岸和平發展的結構。此一結構應包括四個面向:

  第一、這個結構在時間的序列上必須符合兩岸目前的“法理現狀”,亦即將目前的法理現狀穩固,做為兩岸和平發展結構的樑柱。將兩岸關係定位過早回溯到冷戰時期正偽定位的“內戰狀態”,或以統獨未定的“前途未定”做為兩岸定位的坐標,均無法建立符合未來和平發展需要的“合情合理政治安排”。

  第二、由於兩岸是因內戰而造成分治,屬“整個中國”內部事務,並非一般國與國的關係,要建構此一和平發展結構時,必須同時處理兩岸在“主權”與“治權”方面的關係。和平協議以“整個中國”為外在框架,不以造成兩岸為“一邊一國”為原則。。張亞中強調:“兩岸關係不是國際關係,也不是一般的國內關係,更不是‘一邊一國’和‘兩國論’的關係,而是整個中國的內部關係”。

  第三、要確保兩岸的和平,此一結構需要同時處理兩岸的“政治定位”、“國際參與”及“不武”。這三點涉及“法理關係”、“涉外事務”、“軍事使用”範疇,如同鼎之三足,缺一則不穩,缺二必倒,三者全無則已非鼎。“兩岸和平架構”可以就以上三點做原則性的安排,細節則另以其它協議訂之。

  第四、目前兩岸雖然在國際間的權力有大小之分,但是在處理兩岸關係時,兩岸應該多援用中華文化的概念與價值來處理,以同為中華民族一分子的兄弟態度相待,相互尊重與包容,以中華民族總體利益為優先考量。在界定兩岸關係時,無可避免會引入西方的術語,包括現實主義所強調的主權,以及自由主義所強調的互利,但是,當真正開始處理這些問題時,必須回到中華文化的精神,兩岸親兄弟在國際間應該互幫助,共進退,他認為,我們民族更應該用傳統文化中“止戈”和“立信”的概念,來取代“軍事互信”這樣的西方軍事術語,以我們文化中兄弟的情誼來融化兩岸的分歧。

  整體來說,兩岸和平協議的本質應包括三個層面:共同承諾不分裂、彼此相互平等、共同推動統合”的協議。張亞中表示,兩岸和平協議如何落實必須符合下列幾點:

  第一、和平協議的內容必須是“合情合理”。如果損及任何一方的核心利益,兩岸和平協議根本沒有簽署的可能。

  第二、雙方政府要有意願。孫中山即說:“吾心信其可行,則移山、填海之難,終有成功之日;吾心信其不可行,則反掌、折枝之易,亦無收效之期也”。當然,兩岸和平協議愈合情合理,人民愈有意願簽署。

  第三、民間要有推動的準備。追求兩岸和平不應該只是政府的權責,兩岸人民應該也有權利表達其看法。透過學者智庫交流,不斷思索探討,集思廣益,為兩岸政府開啟和平協議的政治性對話前,即已經做好準備。

  第四、和平協議的生效必須經由憲政程序。政府經由人民授權而成立,兩岸政府所簽署的和平協議必須經由雙方憲政機關及程序的批准,依法律規定,“立法院”通過即已生效。不過,由於和平協議涉及高度政治性,可以預期,台灣民眾會有人不同意和平協議的簽署,由於在台灣已有公投法,經由“立法院”通過的和平協議,在野黨極有可能依法要求舉行“反對和平協議公投”,嘗試用以否決已經簽署的和平協議。如果公投結果是人民支持和平協議,此一協議將可更具合法與正當性。

  第五、需要努力維護。和平協議本身並不能夠保證和平發展一定持續,還需要兩岸政府與人民的共同努力維護。不要輕易嘗試“失信”於“和平協議”,如果一方在“和平協議”上“失信”,和平協議即等於撕毀,兩岸和平亦將中止,此絕非人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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