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截聽條例立法差勁,監察專員須保私隱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8-06 11:13:16  


  中評社香港8月6日電/《明報》今天發表題為“截聽條例立法差勁 監察專員須保私隱”的社論說,經過50多個小時的馬拉松辯論,立法會今日凌晨終於完成《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的大部分審議程序,至截稿前,保安局提出的草案及修訂動議都獲得通過,相信條例能趕及在8月8日限期前刊憲,成為法律。政府今次能夠在極短時間內完成截聽條例立法工作,全靠議會內的親政府陣營支持,若論立法質素,社論認為是一次極不理想的立法示範,當局必須汲取教訓,以免重蹈覆轍。

  為打擊罪案,執法部門有必要擁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兩種調查權力,不過,相關法例必須同時平衡市民的私隱權。今晨通過的法案,雖然比原先的草案較傾向保障人權,但我們認為,當中仍有值得調整的地方,其中一個值得考慮的方案,是仿效英美兩國,在不影響查案及公共安全的情下,將監察得來的資料,在一定時間後歸還給當事人,還被調查者一個公道,亦能作為對執政者的監察。

  社論表示,整個秘密監察風波,緣起去年區域法院審理的“廣興案”,區院法官認為執法部門以秘密監察調查刑事案件,欠缺法理基礎,違反《基本法》第30條保障的通訊自由。行政長官曾試圖以行政指令作為臨時法理依據,但最終被梁國雄等人以司法覆核成功挑戰,幸得法院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進行立法,否則執法機關所有秘密調查行動,都必須停止。

  兩種秘密調查手法存在憲法漏洞,政府早就應該預料得到。早在1996年,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立法規管兩類行為,但政府當時沒有接納。97回歸前夕,涂謹申提出的《截取通訊條例》獲得立法會通過,但政府要求延遲生效,理由是執行有困難。10年間,政府一直原地踏步,沒有出力為兩種重要的調查手法提供法理依據,到去年被法院裁定違憲,完全是咎由自取。如今立法未經公眾深入討論就要倉卒完成,政府要負上全責。

  平心而論,當局最終提出的草案,較保安局原先提出的更能保障人權,民主派議員提出的部分要求,都獲保安局接納並提出修訂。當中較重要的一項,是新設的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當發現有執法人員未經授權進行秘密監察,有權通知私隱被侵害的被監察者,並命令執法當局作出賠償。有關修訂保障了被非法監視的無辜者,不會由始至終被蒙在鼓裏。

  不過,現行法例對普羅市民的保障,社論認為仍有不足之處。首先,“參與者監察”一類的調查手法,如卧底、線人或污點證人以暗藏錄音機偷錄疑犯對話的行為,只要求“行政授權”而毋須“法官授權”,當中可能仍存在憲法漏洞,未來可能再被挑戰。

  在立法會草案委員會進行得如火如荼之際,上訴庭審議了一宗與今次法案關係相當密切的“林康國案”。案中的爭議點,是污點證人替執法機關偷錄疑犯的對話,是否侵犯了疑犯的私隱權。3名法官對此有不同詮釋,但其中兩人都認為,“參與者監察”是嚴重的私隱侵犯,觀點與政府一直依賴的歐美案例不同。我們無法預計,若未來再有類似案件交到法庭審理,法院會如何評價法例訂明的授權機制,但可以肯定的是,到時一定會出現憲法觀點爭拗,政府沒有必勝的把握。既然現在上訴庭的案例已預視了可能出現的風險,政府是否應該及早考慮作出微調修訂,避免條例被法院定為違憲,再惹爭議﹖

  第二,為了讓執法機關維持靈活的調查權,社論同意整套監管機制應遵照“授權較鬆、監管較嚴”的原則訂定,因此,獨立的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的角色至為重要,他必須具備足夠的權力,為市民的私隱守好最後一關。我們非常期望下周上任的監察專員,能夠時刻做好把關人的角色,若運作期間發現法例賦予的權力不足以為市民提供充分保障,應主動向行政立法機關反映,盡早補救,只有靠不斷的檢討改進,才能贏得市民的信賴。

  第三,是當局是否有需要向所有被監察者,披露他們曾被執法部門秘密調查。根據目前法例,除非執法部門未取得授權而進行秘密調查,被監察者到去世都不會知道自己曾被人侵犯私隱。我們認為,當局毋須在調查結束後立即將搜集到的資料歸還給被監察者,但在不影響查案及公共安全的情下,當局是否可以仿效英美,在特定時段之後,將有關的私隱資料歸還給當事人﹖我們認為,如果政府能推出一套能平衡私隱及調查權的披露制度,定能解除所有市民的不少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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