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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林鄭月娥就政改諮詢發表聲明(全文)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3-12-05 15:27:30


  中評社香港12月5日電/香港特區政府4日發表《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諮詢文件》,正式開展為期五個月的公眾諮詢。文匯網報道,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在立法會作出以下聲明。

  回顧歷史、重視憲制

  首先,任何政治體制的設計和制定,都需要顧及相關地方的歷史背景,更需要建基於當地的憲制基礎及特性。因此,在討論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時,我們需要考慮特區成立的歷史背景、明白特區的獨特憲制地位,及了解以《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和決定為基礎的法律框架。《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後,國家根據《憲法》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經廣泛諮詢後制定《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總的目的,就是要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

  《基本法》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各種制度,包括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分別規定,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最終達至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式提名後普選產生,及立法會全部議員普選產生的目標。

  事實上,自特區成立以來,香港的政治體制一直按照《基本法》的規定,朝著普選的最終目標發展。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已經歷四屆選舉。而選舉委員會的規模亦由1996年推選委員會的400人循序漸進增至2002年選舉委員會的800人、及2012年的1,200人。在立法會方面,地區直選產生的議席,由1998年的20席,逐漸增加至2012年的35席。此外,2012 年五個新增的功能界別議席,由過往在傳統功能界別以外超過320萬名選民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

  自2004年起,香港社會就如何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以及有關普選的相關議題,已作過多次廣泛及具體的討論。根據《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的《解釋》,要修改兩個產生辦法,必須依法完成“五步曲”的程式:

  第一步——由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

  第二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可就產生辦法進行修改;

  第三步——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可就產生辦法進行修改,則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產生辦法的議案,並經全體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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