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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簡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3-01 12:52:05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簡稱人民政協)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中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一種重要形式。 

  人民政協成立於1949年9月。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代行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職權,宣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通過了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選舉產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和政協第一屆全國委員會。這次會議還決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都、國旗、國歌和紀年。1954年,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誕生。從此,政協作為中國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繼續存在,並在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以及對外交往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人民政協是由中國共產黨、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以及無黨派民主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代表,臺灣同胞、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士組成。 

  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 

  政治協商是對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進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從程序上講,政協各級組織可根據中國共產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以及黨政有關部門的提議,舉行有各黨派、團體的負責人和各族各界代表參加的會議進行協商,也可建議上列單位將有關重要問題提交政協協商。政治協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協全體會議,常委會議,主席會議,常委專題座談會,各專門委員會會議,以及根據需要召開的各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少數民族人士和各界愛國人士的代表參加的協商座談會等。 

  民主監督是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民主監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協的全體會議、常委會議或主席會議向中共黨委、政府提出建議案,各專門委員會提出建議或有關報告;委員視察,委員提案,委員舉報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評和建議;參加中共黨委、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調查和檢查活動。 

  參政議政是人民政協1994年修訂政協章程時新列入的一項主要職能。參政議政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的拓展和延伸。參政議政的內容和形式除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的內容和形式以外,還包括選擇人民群眾關心、黨政部門重視、政協有條件做的課題,組織調查研究,積極主動地向黨政領導機關提出建設性的意見,還可通過多種方式發揮委員的專長和作用。 

  人民政協設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設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重要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 

  人民政協每屆任期5年,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 

  政協全國委員會成立至今已歷經第十屆。歷屆主席是毛澤東(第一屆)、周恩來(第二至第四屆)、鄧小平(第五屆)、鄧穎超(第六屆)、李先念(第七屆)、李瑞環(第八至第九屆)、賈慶林(第十屆)。 

  政協委員(包括全國政協委員和地方各級政協委員)的權利主要有: 

  一、在本會會議上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以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通過本會會議和組織參加討論國家大政方針及該地方重大事務,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三、對本地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 
   
  四、參加人民政協組織的視察、參觀和調查研究。 
   
  政協委員的義務主要有: 

  一、遵守政協章程。 

  二、遵守和履行政協會議的決議。 

  三、政協委員如果嚴重違反人民政協章程或人民政協會議的決議,由本會常務委員會分別依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分,或撤銷其參加人民政協的資格。如果不服,可以請求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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