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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開啟城鄉“同票同權”時代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3-15 15:01:34  


  3月14日上午,出席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閉幕會的代表投下神聖一票,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選舉法的決定。

  自1953年以來,我國農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國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比例經歷了從8∶1到4∶1。有人將此形象地稱為“四個農民等於一個城裡人”。新修改的選舉法則第一次將這一比例規定為1∶1。這表明,我國城鄉居民選舉首次實現“同票同權”。

  城鄉選舉首次“同票同權”

  新修改的選舉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

  “這一修改實現了選舉法的平等性原則。”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磊說,“選舉法一個很重要的主旨就是選舉權的平等,但這種平等又要按照一定的客觀歷史條件來看待。無論是1953年的8∶1,還是1996年的4∶1,都應該說是合理的,現在的1∶1,也反映了今天的客觀現實。”

  叢斌代表說,這一修改的時代意義在於第一次從選舉制度層面明確取消城鄉差別,使公民的政治權利更加平等。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韓大元說,除保障人人平等外,新修改的選舉法還強調地區平等和民族平等,以保障各地方、各民族的利益在國家權力機關中得到體現。“三者是相互密切聯繫的統一體,要綜合地分析,不能相互割裂開來。”

  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

  新修改的選舉法規定:“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而原來的法律規定的是“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

  陳家寶代表說,原來的“可以”在執行過程中彈性空間大,改為“應當”,增加了對這一規定的剛性約束。

  此前,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主要是個人簡歷、政治面貌、學歷等基本情況,選民對候選人缺乏深入了解,投票積極性受到影響。韓大元指出:“這次的修改,有助於進一步擴大選民的知情權,使選民與候選人的見面形式具有一定實效性,提高透明度。”

  同時,新修改的選舉法規定:

  ——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提供的基本情況不實的,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通報。

  ——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在選舉日的七日以前公布。而此前只是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一些代表認為,這樣規定便於選民有時間深入了解候選人,對候選人履行職責的能力作出自己的判斷。

  應當確保適當數量基層代表

  新修改的選舉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

  韓大元說:“這一修改從制度上保證一線的工人、農民的代表比例,其目的是擴大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民主基礎,擴大群眾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途徑。”

  章治安代表說,應該保證一線生產、科研的工人、農民、知識分子代表的比例,不必擔心基層代表文化水平不高影響履職。人大代表素質的高低,不取決於學歷、榮譽和社會地位,而是要看是否了解實情,是否講真話、講實話,真正反映人民的合理利益訴求,代表人民的利益,能否提出治理國家事務的真知灼見。

  完善“細節”保護選民意願

  新修改的選舉法規定:“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趙合代表說,這一條款是對選民自由表達意願的重要保障。

  同時,選舉法還進一步規範投票站的設立和選舉大會的召開,並加強對流動票箱的管理。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居住分散並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鄧志聰代表認為,法律的這些規定切合實際,可操作性強。

  賀一誠代表說,這些規定在細節上更為人性化。

  陳家寶代表指出,這些對於細節的規範和完善,體現了選舉工作既嚴格規範又從實際出發的實事求是的態度。

  同時,新修改的選舉法還就查處破壞選舉行為、人大代表的辭職程序以及選舉委員會的六大職責作了具體規定。

  洛桑靈智多傑代表說,選舉法進行了既有重點又統籌兼顧各個方面的修改,更加有利於選舉秩序的保障,有利於預防和打擊破壞選舉的行為。(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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