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刑事豁免權 民進黨團釋憲案大法官駁回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1-26 08:55:19  


  中評社香港1月26日電/民進黨“立院”黨團就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之保障範圍等,所提出的暫時處分聲請及釋憲案,大法官昨天認為聲請人提出的兩個釋憲理由,與聲請法定要件不合,決議不受理,暫時處分聲請一併駁回。 

  中國時報報道,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立委聲請釋憲,除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須就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 

  釋憲理由不符法定要件 

  但民進黨團提出的兩個釋憲理由,一是,“立法院”以“總統”涉及貪汙等刑事案件,三度審查與表決罷免“總統”案,其中第三次罷免案,並以臺北地檢署的機要費案起訴書作為依據,認有適用憲法第五十二條之疑義,與“立法委員”行使罷免權及彈劾權均有重要關聯。 

  二是,“立法院”去年一月修正通過的法院組織法,新增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有關偵查現任“總統”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五十二條之疑義;刑事訴訟法第一七六條之一有關作證之義務,未對現任“總統”為除外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五十二條之疑義,亦與“立法委員”行使立法權有關。 

  大法官審理認為,聲請人並未行使彈劾之職權,聲請書也沒有敘明在審查罷免案時,有何適用憲法第五十二條發生疑義之情事,與聲請要件已有未合。況“立法院”是否發動罷免權及彈劾權,是“立法院”之政治判斷,其行使“總統”彈劾權,係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之規定;“立法院”審查與表決“總統”罷免案,係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所規定之職權,均非適用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發生疑義之問題。 

  應先行使法律修正職權 

  至於聲請釋憲的第二個理由,大法官認為“立法院”為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案之權(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參照),法律之制定或修正專屬“立法院”之職權,基於維護憲政秩序及法治原則之職責,“立委”於制定、修正法律時,本應自行審定符合憲法意旨之法律條文。 

  對於通過的法律,在經過相當時日後,“立委”如認有違憲疑義,原則上須先提出修正案,使其回復合憲狀態。對有違憲疑義的法律,未行使法律修正之職權,即逕聲請釋憲,或法律修正草案尚在研擬中,發生有違憲疑慮,即以釋憲之方式,預先徵詢大法官的意見,此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釋憲須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之要件不符。 

  基於釋憲理由與法定要件不合,大法官決議不受理。聲請人要求審理中的機要費案,停止訴訟程序的暫時處分聲請,因釋憲聲請已不受理,一併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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