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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開除學生:權力背後更要有權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2-04 10:34:04  



  不過,如果完全否認學校的開除權,也可能會帶來問題。如前所言,受人的多樣性的決定,在學校或者集體中,哪怕教育者施盡了渾身解數,也可能總有個別學生的確難以教育。這種學生客觀上會影響其他學生的學習和品格塑造。因此,又不能輕易徹底否定教育機構對極個別學生的“特殊處置權”。
  
  其實,法律也為解決這個矛盾設置了出路,按照《義務教育法》的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為具有法定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社論指出,這就既解決了義務教育百分之百的問題,也解決了普通學校秩序維護的問題。即便如此,還是得承認,普通學校將少數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送交特殊學校接受教育,實際上仍然是“開除”行為。而且,更為重要的是,不但這類特殊學校的接收能力有限,社會上還存在歧視特殊學校孩子的現象,認為這些孩子都是問題孩子,他們繼續求學、找工作都面臨很多問題。如此一來,反而可能會產生一種教育的惡性循環。所以,現在的問題是,對學校的開除權到底應當如何設置和規範。
  
  教育的對象是活生生的人,教育機構、政府和社會都有責任盡力教育其走上正路,而不是放任自流。因此,我們認為,即便學校的開除權存在,也必須設立嚴格條件。首先,建議開除權掌握在獨立的委員會而不是學校手裏,對極個別有嚴重不良行為者,學校的責任是在儘量教育無效後,負責向委員會報告整個教育情況,並提供相應證據;其次,對是否將學生開除出普通學校,委員會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情況做出相應決定;第三,對委員會做出的決定,學生及其家長還應有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如果這些條件得不到嚴格執行,那麼,對學校來說,學生就“一個也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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