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表示,應該說,所有這些建議,都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核心問題是,誰來承擔文物保護的首責?在這個問題沒有澄清前,不能完全指望依靠少數居民和單位的高風亮節,來完成首都文保工作的重任。
以對文保單位的佔用現象為例,這是中國社會在特定時期形成的特殊現象。如今,無論是從人的居住便利性、可靠性和心理依賴性來說,還是從民法原則上的物權原理來說,強行驅趕佔用者是不合時宜的,也無法使問題得到真正解決。為此,政府首先應當承認現實,在充分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合理的補償,換取居民和佔用單位的騰退。
社論認為,再從對文物的自覺保護來看,保護的主體分為佔用者、管理者、偶然進入者和不特定多數人。但是,這些群體當前實際上很難發揮主動保護文物的作用。在這個問題上,政府也依然應當承擔首責,可以考慮採取專項經費安排、成立專業的文物維護修繕機構等方式,對即使不處於文物局直接控制和管理之下的文物單位,進行不定期的巡查、檢修。此舉很有必要。
“不尊重自己歷史的民族,是一個沒出息的民族。”對文物和文物單位的保護和尊重,就是對歷史的尊重,這在某種意義上,與環境保護有著異曲同工之妙。文物保護和環境保護的最大相同點,就是以現實的代價贏得未來的效應。應當承認市場主體基於其私利,可能對文物保護或者環境保護存在抵制心態,但越是這樣,作為理性人形象出現的政府,就更應拋卻功利色彩,勇敢承擔起保護重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