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僅靠成本核算難控高校亂收費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1-05 10:06:58  


  中評社香港1月5日電/新京報今日發表社論說,近年來,高校收費問題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話題,教育部等有關部門幾乎每年都下發通知制止亂收費現象。日前,又有報導說,教育部2007年將制定高等學校生均成本核定辦法,一旦該辦法出臺,高校收取學費就有了依據,教育部將根據新辦法重新核定現行大學學費標準。(昨日《北京晨報》)
  
  社論認為,高校該不該收費已不是問題,問題是收費專案的多少、收費標準的高低,以及對誰收、對誰高對誰低等。理順這些“一團亂麻”,要有“解雜亂糾紛者不控拳”的耐心。
  
   按照目前教育部門的說法,高校收費項目只有學費和住宿費,住宿費標準現行規定按每生每學年800-1200元掌握,學費標準按所在學校年生均培養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由於確定完整意義的培養成本目前尚不好掌握,故國家規定一律暫按學校的年生均日常運行成本的一定比例計算。2000年至今,國家規定的收取學費的比例,占學校年生均日常運行成本的25%.
  
   在這裡,如果高校後勤社會化改革到位(這個操作起來難度不是很大),那麼高校在這個領域的壟斷自然會得到遏制,住宿費在社會化、市場化競爭格局中會形成均衡的“價格”,剩下的就是工商等部門像其他領域一樣進行市場監管的問題;所以,教育部門對于住宿費可以“暫時”採取一些行政控制手段,將來要還給工商等部門去進行市場監管。所以,大學學費的關鍵還是學費標準問題。
  
  按經濟學原理,所謂“成本”,是一個與“價格”相關的概念,價格的形成必須要有均衡的市場條件,在沒有“市場”背景的情況下就不會有真正意義上的“成本”。所謂“生均日常運行成本”,實際上是目前高校實際發生的“生均日常費用支出”,包括合理的不合理的所有支出在內。在這樣的情況下,不進行“總量控制”而只規定25%的“比例調節”沒有太大意義,高校很容易通過將“基數”做大的辦法,來達到“高收費”的目的。
  
  社論指出,還有,如果將“亂收費”定義為“巧立名目收費”,並試圖通過列舉不得收費專案的“細目表”辦法,也會因缺乏操作性而難以奏效。因為如果一些高校想要“巧立”收費名稱,那“名目”多的是,不可能像規定商品價目表那樣有效監督。在這種情況下,即便是“追究一把手責任”也無濟於事,因為很難確認它如何“亂收費”。
  
  還應該看到,高校收費問題不僅是一個總量(總水準太高)問題,更是一個結構(城鄉家庭負擔不均衡)問題。在一些大城市,高校收費相對於中小學收費來說,還算不上“高收費”。之所以“引人注目”,相當大程度上是由於農村貧困生上大學難引發的,而這主要應該由政府和學校設立獎學金、勤工助學、困難補助、減免學費和助學貸款等途徑來解決,而將之與學費問題掛鈎是不妥當的。
  
  社論認為,總之,在高校收費問題上,關鍵在於逐步建立起一種由政府、社會、學校及其家長互動博弈、公共選擇的高校收費決定機制。例如,在近期,政府可考慮將主要精力放在推行高校收費價格聽證制度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大學收費的透明度,保證學生和家長的知情權,這樣對不斷出現的高校亂收費的遏制作用可能會更有效。
  
  當然,通過改革現行高校會計制度,將以現金收支為准的“收付實現制”改為“權責發生制”,即高校成本以培養學生責任發生為記賬標準,將現有會計資料按照一定的框架進行轉換,以便利用行政性“計畫指標”控制的辦法對高校亂收費以一定的扼制,這種辦法在目前還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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